2016年河南省年假国家最新规定,年假一般有多少天怎么计算(二)

发布时间:2016-10-04 21:45:45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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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新调入单位的职工,在原单位已享受年休假或寒暑假、船员带薪公休假的。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第(二)、(三)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三、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办法

  (一)新招录(聘)人员,从录(聘)用满一年后的下月起享受年休假。军转干部、复退战士及调入工作人员等新进人员,如当年未在原单位休年休假的,现工作单位应按其当年应休未休的天数安排年休假。

  (二)驻外、驻村、挂职下派(锻炼)或借用的工作人员,由派出单位与挂职或借用单位协商安排其年休假;并由派出单位将其列入年度年休假计划。

  (三)当年退休的工作人员,单位应在其退休前优先安排年休假。由于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本人同意。

  (四)依法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相应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五)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工作人员,其脱产参加集中面授的时间(工作日时间),应计算为本人的年休假时间。

  (六)当年请事假累计少于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工作人员,事假天数冲抵应休年休假天数;当年已休完年休假又请事假的,冲抵下一年度年休假天数。

  四、加强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管理

  (一)机关事业单位符合规定条件的工作人员都应按单位制定的休假计划休假,对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或未休满应休天数的,按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但其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单位在编人员总数的5%。

  (二)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三)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1、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2、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四)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需支付未休假工资报酬的,按下列程序审批:

  1、省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的,报上级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其他人员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在单位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

  2、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省委组织部和省人事厅审批。报批时,需携带《机关事业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人员工资报酬审核表》。

  各省辖市可参照上述办法自行确定。

  3、工作人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按工资统发审批程序,在下年度第一季度内一次性审批。当年退休或亡故的人员,于退休或亡故的下月发放。

  五、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制度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各主管部门、各单位要将年休假制度的有关文件传达到每个工作人员,确保广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知情权。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权,主动对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年休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年休假制度落实到位。

  (二)机关、事业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按国家和本《通知》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工作人员加付赔偿金。

  (三)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责令支付;属于其他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或工作人员本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据国家有关公务员申诉控告和人事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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