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云南省养老金并轨改革方案细则解读(二)

发布时间:2016-09-23 11:28:26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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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为新制度启动后10年内退休的“中人”设立了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办法对比,新办法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标准发放;新办法待遇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今后国家将根据经济发展、工资增长、物价变化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退休人员以及城乡老年居民基本养老待遇调整。

  为增强基金调剂和支付能力,有利于基金监管和保值增值,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要求统一制度、统一缴费基数和计算口径、统一管理使用基金。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和收支两条线,并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单独建账,专款专用。

  按照国务院要求,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同步建立职业年金制度,作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的补充。职业年金的缴费标准是,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并分别按个人缴费基数的8%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按本人缴费基数的4%缴费,直接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退休时,依据其职业年金积累情况和有关约定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经办实行分级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省属机关事业单位(含省以下垂管单位)和中央驻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州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经办管理服务;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级和乡镇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经办管理服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的征收统一由地税部门负责。

  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照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对于改革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应予确认,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他情形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本人退休时,根据其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及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等因素计发基本养老金。

  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于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本人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并支付给本人,资金从原渠道列支。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

  改革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继续参保缴费。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照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年底前,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可进行参保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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