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专车改革方案,出租车改革时间

发布时间:2016-09-19 15:18:02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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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16年7月28日下午3时举行新闻发布会。交通运输部副部长刘小明和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部门有关负责人,将介绍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和《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情况。

  这一宣布,意味着在2015年10月就公开征求过各界意见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两项政策,即将迎来正式版本。

  过去两年多以来,网络约租车(俗称专车)在中国市场迅猛发展,单日成交量已经超过1000万单以上,全国已有超过400个城市开通专车服务。

  然而,截至目前,网约车这一营业形态,仍缺乏全国统一的可依循管理准则。各地政府对网约车的管理和执法标准不尽一致,专车司机和出租车司机之间的冲突也时有发生。

  2015年10月份,交通部在各界期盼中,拿出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等两份文件征求公众意见,社会反响热烈。

  其中,涉及网约车新政的征求意见稿,在1个月的征求期内,交通运输部就通过网站留言、电子邮件、信函、电话等各种渠道,搜集到各种意见4600多件。

  在去年公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下称《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尤为引人注目的讨论热点包括:网约车司机的从业门槛;运营车辆的登记性质和有关规范;经营平台的准入门坎;地方政府对网约车数量和定价的管理方式等等。

  当时公布的《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经营者,不得有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不正当价格行为。

  《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经营者,在服务所在地“不应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

  在车辆条件方面,当时公布的《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网约车的车辆应为7座及以下乘用车,使用性质须登记为出租客运。但是,登记为“出租客运”性质后,是否需要按照8年即须报废的规定处理,在《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并未明确。这一点,在去年的征求意见过程中也颇受关注,并被认为是影响许多专车司机,是否愿意继续投入运营的关键。

  在从业资格方面,去年公布的《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驾驶员,需满足驾驶经历、安全驾驶等方面条件,按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后,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凡符合条件的驾驶员,提出申请后按规定经考核合格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类别为预约出租汽车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

  此外,在企业运营责任规范方面,《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不得有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提供运营服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去年公布的《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不得巡游揽客。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不得同时接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并应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

  而将在7月28日下午公布的正式版专车新政中,上述的几大热点问题如何定调,政府部门的监管要求将细化到哪个层面,势将成为舆论和业界关注的焦点。

  日前,交通运输部印发的《城市公共交通“十三五”发展纲要》中,提出要“规范发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实施许可管理”。

  这也表明,未来从事网约车业务的驾驶人资质、车辆性质和提供服务的经营平台,均需通过相关标准考核,再经行政管理许可,方能合法提供服务。

  至于被网约车冲击多时的传统出租车行业,《纲要》也提出,要引导巡游出租汽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方式提供运营服务,鼓励巡游出租汽车拓展服务功能,利用互联网等技术实现行业转型升级,改进提升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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