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西藏增值税优惠政策,增值税税率抵扣计算方法

发布时间:2016-09-18 20:02:41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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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西藏增值税优惠政策,增值税税率抵扣计算方法。近日,增值税优惠政策颁布。小编为您整理了政策解读,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一、促进农牧区发展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2、 对农民个人按照竹器企业提供样品规格,自产或购买竹、芒、藤、木条等,再通过手工简单编织成竹制或竹芒藤柳混合坯具的,属于自产农业初级产品,免征销售环节增值税。

  (国税函[2005]56号)

  3、我区农牧民、乡镇企业、农牧区供销社在农牧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藏政发[1994]41号 藏税字[94]第59号)

  4、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农牧以及相关技术培训、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所取得收入免征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5、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营业税。这里的农业,包括农业、林业、牧业、水产业。(财税字[1994]002号藏税字[94]第85号)

  6、农牧民、乡镇企业和农牧区信用社在农牧区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藏政发[1994]42号)

  7、城镇和区外的纳税人到农牧区直接为群众的农牧业生产提供科学技术等有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藏税字[94]第60号)

  8、农牧民群众在农牧区开办的旅游接待服务项目,暂免征企业所得税。旅游接待服务项目是指旅游住宿、餐饮、畜力运输等,不包括机动车辆旅游运输。

  (藏政发[2008]33号 藏国税发[2008]123号)

  9、在农牧区兴办扶贫企业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扶贫企业是指以农产品加工或农产品流通为主,或以贫困地区劳动力为就业主体的,通过各种利益联动机制带动贫困农户进入市场、促进贫困地区产业结构和就业结构调整、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国家或自治区扶贫办公室认定的农牧区扶贫企业(除建筑业、采矿业外)。

  符合以下条件的扶贫企业,经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后,方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1)扶贫企业应以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为主业,包括在贫困地区采取公司加基地加农户形式直接带动贫困农户的企业;以贫困地区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企业;大批量稳定地吸纳贫困地区劳动力就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

  (2)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西藏境内设立实际经营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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