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黑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保款如何评审发放

发布时间:2016-09-08 21:55:22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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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低保申请环节与过去低保实施办法相比增加了哪些新内容?

  第一,增加了城乡低保一体化的内容:原则上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城市低保。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农村低保。《实施细则》强调: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原则上可以将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且居住超过一年以上、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作为申请城市低保的户籍条件。

  第二,对人户分离有了新的说法。过去低保实施办法,规定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其他地区居住半年以上的不能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申请低保,这样就将人户分离的困难对象拒绝在低保门槛之外。新的《实施细则》做出了人性化的规定:一是在同一市县辖区内,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申请人凭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可以向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二是户籍类别相同但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应将户口迁移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可选择在户主或者其主要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户籍不在申请地的其他家庭成员分别提供各自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低保的证明。三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分别持有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的,一般按户籍类别分别申请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

  第三,增加了同一家庭成员可单独提出申请的条款。一是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二是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居民家庭财产状况都包含哪些内容?

  家庭财产状况包括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主要包括:

  A、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B、家庭经营净(纯)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C、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D、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

  E、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家庭财产主要包括:

  A、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

  B、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

  C、房屋;

  D、债权;

  E、其他财产。

  调查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可以采取哪几种方式?

  (1)个人申报。申请人如实填写家庭收入情况和家庭财产状况并签字确认,承诺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自愿承担法律责任,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程序,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同时接受经办人对申请人进行必要的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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