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江苏住房公积金快速提取条件及流程(最全)

发布时间:2016-09-04 12:03:19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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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机关、企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部、省、市有关规定,结合省级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江苏省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省级机关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三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国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无房职工支付当年自住住房租金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

  (八)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符合(一)、(五)、(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一)被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被省、市总工会认定为特困职工的。

  (二)本人及配偶、父母及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三)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四)遭遇到重大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重大疾病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认定。

  第五条 职工与父母(或子女)购买同一住房的,均可以提取;职工与父母、子女以外人员购买同一住房的,仅其中一方可以提取;职工购买别墅(规划用途为住宅)、酒店式公寓45年(不含)产权以上的,可以提取;职工仅购买住房部分产权且该住房剩余产权未变动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三章 提取额度

  第七条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建房和修房支出。

  拆迁安置购买住房的,其合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扣除拆迁补偿款后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购买住房若约定住房产权份额的,按各自产权份额核定相应的购房支出。

  第八条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及其配偶累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贷款本息。

  第九条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支付当年房屋租赁费用。


  第十条 职工及其配偶符合本细则第三条(一)、(五)、(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至少应当保留人民币1元。

  职工符合本细则第三条(二)、(三)、(四)、(七)项规定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一条 职工符合本细则第四条(一)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至少应当保留人民币1元。

  职工符合本细则第四条(二)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重大疾病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认定,《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中规定的重大疾病且医保部分或公费医疗报销额度达到规定金额以上,自费部分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其提取额度不超过医保核定的个人支付与个人自理金额之和。

  职工符合本细则第四条(三)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符合本细则第四条(四)项规定的,其提取额度由中心根据其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章 提取凭证和期限

  第十二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相关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其配偶符合同时提取条件的,还应当提供有效婚姻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其家庭成员符合同时提取条件的,还应当提供有效家庭关系证明。

  第十三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本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按下列规定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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