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兰州殡葬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细则全文解读

发布时间:2016-08-16 21:59:56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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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保护土地资源和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革命烈士,港、澳、台同胞,华侨,以及外国人的殡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殡葬管理工作坚持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方针。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改革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规划和阶段性目标,实行责任制,并作为考核文明县(区)和文明街道、乡(镇)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城乡基层组织和单位都应当加强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引导全社会理解、支持、参与殡葬改革,教育辖区居民和本单位职工自觉移风易俗,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全市殡葬管理工作。

  县(区)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工商、卫生、计划、建设、规划土地、环保、市容环境、林业、物价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民政部门做好殡葬设施建设和殡葬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殡葬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殡葬职工队伍建设,提高殡葬职工的职业道德水准和业务素质,改善殡葬职工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

  全社会都应尊重殡葬职工的职业劳动。

  第二章 火葬推行与遗体处理

  第八条 本市实行火葬的区域为:城关、七里河、西固、安宁四个行政区的全部城区、城乡结合部和川区乡村。上述四个行政区中的青白石乡、皋兰山乡、魏岭乡、湖滩乡、黄峪乡、金沟乡、达川乡和其他乡镇人口稀少、交通不便的山区村,以及永登、榆中、皋兰三县和红古区允许土葬。

  火葬区域和允许土葬区域的变更,由市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九条 本市火葬区域内的死亡人员一律实行火化。在允许土葬的区域内,县(区)所在地和近郊区乡(镇)死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实行火化;其他人员生前嘱托或亲属要求火化的,他人不得干涉。

  允许土葬的遗体,应当在民政部门批准的公墓或农村公益性墓地埋葬。

  外地来兰人员在本市火葬区域内死亡的,应当在本市火葬。因特殊原因需将遗体运出本市的,须经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

  第十条 火葬区域内遗体的冷藏、运送、防腐、整容及火化、应当由殡仪馆或殡葬服务站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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