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成都殡葬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细则全文解读

发布时间:2016-08-14 21:02:53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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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引导、规范公民的丧事活动,提倡移风易俗,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丧葬活动、殡葬服务和殡葬管理。

  第三条 殡葬管理工作应坚持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和丧葬陋习,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把殡葬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事务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殡葬事务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全省对殡葬行业实行统一管理。

  各级公安、工商、国土、卫生、城市规划、环境卫生及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有关殡葬事务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宣传殡葬改革,引导公民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七条 人口稠密和交通方便的区域为火葬区,其他区域为土葬改革区。

  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的划定,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市、州人民政府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划定的具体标准,由省民政厅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核准。

  第二章 火葬管理

  第八条 公民在火葬区死亡的,除下外情形之外,一律实行火化:

  (一)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实行土葬的,应在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土葬。自愿实行火葬的,依照本条例执行,他人不得干涉。

  (二)宗教教职人员死亡后,可以按宗教习俗安置、处理遗体。但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 公民在火葬区死亡后,其家属或所在单位应及时通知殡仪馆、火葬场或殡葬服务站接运遗体。死者家属或所在单位有运送条件的,也可直接将遗体运送到殡仪馆、火葬场或殡葬服务站。

  在医院死亡的,医疗机构应及时通知殡仪馆、火葬场或殡葬服务站接运遗体,并办理遗体移交手续。

  因患传染病死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遗体的运送、防腐、整容、冷藏及火化应由殡仪馆、火葬场、殡葬服务站承办,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经营性的殡葬服务业务。

  第十一条 医学教学、科研等单位需要利用遗体进行教学、科研的,由死者亲属和使用遗体的单位到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办理手续。

  

  第十二条 正常死亡者的遗体火化,应提交由死者所在单位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死者生前无固定单位的,应提交由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死亡证明。

  非正常死亡者的遗体或无名尸体的火化,由县(市、区)以上司法机关出具火化通知。

  第十三条 正常死亡者的遗体在殡仪馆或火葬场的保存期限,不得超过5日。逾期应经殡葬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四条 火化后的骨灰,倡导以深埋、播撒、植树、存放等方式安置,禁止将骨灰装棺埋葬。

  无名尸体火化后的骨灰,30日内无人认领的,由殡仪馆或火葬场自行处理。

  第三章 土葬管理

  第十六条 土葬改革区内的公民死亡后,可以实行土葬。

  各级人民政府应在土葬改革区宣传、提倡殡葬改革,并创造条件完善殡葬服务设施,逐步推行火葬。对自愿实行火葬的,应当给予支持,他人不得干涉。

  第十七条 土葬改革区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土葬用地。

  已建立公墓的,提倡将遗体埋入公墓。未建立公墓的,遗体应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的荒山、瘠地埋葬;也可平地深埋,不留坟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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