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南京生育保险如何缴纳,生育保险报销流程及发放标准(二)

发布时间:2016-07-15 09:43:28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2016年南京生育保险如何缴纳,生育保险报销流程及发放标准(二)》是由大铁棍娱乐网(www.datiegun.com)编辑为你整理收集在【新闻热点】栏目,于2016-07-15 09:43:28整理发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可及时向我们反馈。

  南京市各统筹区执行统一的生育保险待遇政策,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职工按照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规定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职工或职工未就业配偶分娩、流产、引产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费不足10个月的,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或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职工的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在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妊娠和分娩住院期间,因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或者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其中,分娩住院期间诊治生育引起的并发症、合并症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期间产生的上述费用,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实施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人工流产术或者引产术、输卵管或者输精管结扎以及复通手术等,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其中,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在手术和住院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生育保险规定支付;手术或者出院之后产生的上述费用,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个人不再负担,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增加职工下列休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

  1.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2.实行输卵管结扎或复通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

  3.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享受7天的生育津贴;输精管复通手术的,享受14天的生育津贴

  4.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享受2天的生育津贴

  5.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享受10天的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低于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标准的,高出的部分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三、南京生育保险如何发放

  (1)计划生育手术的范围、标准及费用结算

  计划生育手术的范围: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早期妊娠流产、中期妊娠流(引)产、输卵(精)管绝育及复通手术。

  参保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和标准的医疗费用,在使用乙类药品和医疗服务时,应先按规定比例自付,再按规定享受待遇。属基金支付的,由市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属个人支付的,由本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2)生育并发症的范围、标准及费用结算

  生育并发症(建《孕产妇保健卡(册)》开始,至产后4个月内)分为两类,一类为22个常见并发症病种,另一类为7个低频率并发症病种。(具体见下表)

  22个常见并发症病种表

  7个低频率并发症病种表

  参保职工自建《孕产妇保健卡(册)》开始,至产后4个月内因生育并发症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和标准的费用,在使用乙类药品和医疗服务时,应先按规定比例自付,再按以下规定享受待遇。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10%;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5%。属基金支付的,由市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属个人支付的,由本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3)分娩医疗费用的范围、标准及费用结算

  分娩医疗费用指因顺产(包括手法助产)、助娩产(包括产钳助产、胎头吸引、臀位助产、臀位牵引)、剖宫产三种分娩方式所需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普通病房住院费、医药费等医疗费用。

  参保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和标准的费用,在使用乙类药品和医疗服务时,应先按规定比例自付,再按以下规定享受待遇。顺产2000元、助娩产2200元、剖宫产3500元以下的费用,由基金支付;顺产2001~4000元、助娩产2201~4500元、剖宫产3501~6000元之间的费用,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5%,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不负担;顺产4001元、助娩产4501元、剖宫产6001元以上的医疗费用,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30%,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20%。属基金支付的,由市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属个人支付的,由本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4 )门诊产前检查的范围、标准及费用结算

  门诊产前检查费用是指从建《孕产妇保健卡(册)》开始至住院分娩前所需相关检查费、化验费。

  门诊产前检查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保职工在本人所选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产前检查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和标准的费用,属基金支付的,由市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属个人支付的,由本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四、南京生育保险怎么办理

  自2015年1月起,南京灵活就业人员不再参加职工生育保险,本文为您介绍用人单职工生育保险参保指南。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按照缴费基数和比例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办理材料:

  用人单位:

  1、《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登记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2、工商营业执照、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批准成立文件、社团、民办非企业登记证、驻宁机构登记证等相应登记证书和批文

  3、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4、税务登记证(地税)

  5、社保部门认为应提供的其他相关证件、资料。

  用人单位职工:

  1、《人员资源数据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2、身份证或户口簿、护照、军官证等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南京市就业登记人员花名册》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4、新录用人员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合同

  5、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含研究生)提供《报到证》或《毕业生双向选择推荐表》、劳动合同

  6、复员转业军人等提供退伍安置协议、劳动合同

  7、非本市户籍人员需提供有效《暂住证》及二寸照片一张

  8、《南京市城镇社会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9、其他相关材料。

  办理流程:

  用人单位参保登记:

  1、填报表格:填写《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登记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2、提交资料:(1)工商营业执照、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批准成立文件、社团、民办非企业登记证、驻宁机构登记证等相应登记证书和批文;(2)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3)税务登记证(地税);(4)社保部门认为应提供的其他相关证件、资料。

  用人单位职工参保办理:

  (一)新参保人员须办理人员资源库数据登记

  1、填报表格:

  新增人员的用人单位需填报《人员资源数据登记表》,数据修改的填报《人员资源数据修改表》,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

  2、提交资料:

  个人办理数据库登记及修改需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护照、军官证等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劳动合同备案

  1、填报表格:

  填写《南京市就业登记人员花名册》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外地户口需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需填写《南京市就业登记人员备案表》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2、提交资料:

  (1)新录用人员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合同

  (2)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含研究生)提供《报到证》或《毕业生双向选择推荐表》、劳动合同

  (3)复员转业军人等提供退伍安置协议、劳动合同

  (4)非本市户籍人员需提供有效《暂住证》及二寸照片一张

  (5)其他相关材料。以上材料均需原件。

  (三)办理参保

  1、填报表格:

  (1)单位新参保或补缴三个月以内的须填写《南京市城镇社会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补缴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另需填写《南京市社会保险补缴申请表》。

  (2)多重劳动关系者参加工伤保险须填写《南京市工伤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

  2、提交资料:

  (1)补缴时间超过三个月的,须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工资记账凭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2)多重劳动关系者参加工伤保险须提供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和当月的工资报表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原单位公章。

  (3)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机关失业单位须提供公务员录取通知书、事业单位进人计划凭证、工资审批表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外国人参保须提供《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人专家证》、《外国人记者证》、《南京人才居住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永久居留证》之一,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有互免协议的还须携带互免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地点: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