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云南省酒驾如何扣分处罚,酒驾醉驾罚款标准细则(二)

发布时间:2016-07-13 09:19:06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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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更好的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为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铸就又一道更好的法律防线,形成长效防治机制,有效遏制“醉酒驾车”的上升势头,国家必须本着从现实生活出发的精神,适时制定更具操作性和可行性的有关“醉酒驾车”的专门刑事立法,并完备其实施细则,包括细化“醉驾”的处罚标准、区分情节和实际危害后果。

  一、细化“醉驾”的处罚标准。现在普遍采用“醉驾”标准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在2004年5月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规定,即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将血液中酒精含量小于80mg/100ml以下的酒后驾驶行为出罪,在此不予讨论。基于人的体质和各种特殊情形,80mg/100ml以上的酒精含量在不同人身体中产生的反应是不一样的,由此引发的后果当然也就不同,带来自由裁量的空间就更大。因此可以将酒精含量大于80mg/100ml的处罚标准细化,如:将80mg/100ml-120mg/100ml作为一档、将120mg/100ml-160mg/100ml作为一档、将160mg/100ml以上作为一档。并综合考虑特殊情形,在限制自由裁量权的同时,使处罚更合理。

  二、区分情节和实际危害后果。同样是醉酒驾车,在不同的案件中,当事人的情节和造成的实际危害结果是不同的,如果不区分情节和危害结果,均给予相同的处罚,肯定会造成消极影响,而且与刑法总则的立法原则不符。因此需要综合考评当事人的情节和造成的实际危害结果,这一点可以参考交通肇事罪的立法模式。当然,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这没有疑问。

  三、将人身罚与财产罚相结合。与简单的动辄把当事人判处人身罚相比,有时,财产罚也有其优势。可以建立醉酒驾车个人信用制度,将罚款与个人财产挂钩,参考国外立法经验。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将喝酒驾车分为酒后驾车和醉酒驾车两个档次,并且对驾驶营运机动车的驾驶员加重处罚:

  醉酒驾车测试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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