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江西省城乡居民医保整合方案制度政策细则解读(最新)

发布时间:2016-07-03 22:21:49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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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13〕9号)、《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和《中共江西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赣发〔2013〕1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整合建立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与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按照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经办管理资源,统一医疗保障管理体制,到2017年全面建立城乡统一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安排、顶层设计,强化体制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调性;坚持统筹城乡、普惠共济、公平享有;坚持政府、社会、个人分担,权利义务对等;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坚持医疗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统筹后参保城乡居民待遇水平不降低。

  二、整合制度政策

  (一)统一覆盖范围。 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包括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合)人员,即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

  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按照当地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全省城乡居民实行统一登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全日制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以学校为单位组织在校学生参保;其他居民(含中小学生)所在街道以社区为单位、所在乡镇以行政村为单位,组织辖区居民参保并代征代缴个人缴费。各地要完善参保方式,促进应保尽保,避免重复参保。

  (二)统一筹资政策。 坚持多渠道筹资,继续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全省城乡居民执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和财政补助标准。

  特困供养人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镇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城镇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成年人、城镇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和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已失业又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14类退役士兵以及其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

  高校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根据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全额负担。

  完善筹资动态调整机制。逐步建立个人缴费标准与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衔接的机制。合理划分政府与个人的筹资责任,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

  (三)统一保障待遇。 均衡城乡保障待遇,统一保障范围和支付标准,为参保人员提供公平的基本医疗保障。

  妥善处理整合前的特殊保障政策,做好过渡与衔接。根据我省经济发展水平、筹资能力和国家政策变化,建立筹资与保障待遇动态调整机制。

  1.门诊医疗待遇。逐步提高门诊保障水平,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门诊统筹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门诊报销比例稳定在50%左右(其中一级及一级以下医疗机构65%左右),继续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政策。

  建立门诊特殊慢性病制度,统一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和保障水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具体办法由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另行制定。

  2.住院医疗待遇。

  起付标准:一级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医疗机构600元,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其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一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设起付线;

  报销比例:一级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80%,三级医疗机构60%;

  年度内医保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

  按规定办理异地安置手续的统筹地区外住院医疗,执行统筹地区内住院医疗待遇标准。

  3.生育医疗待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待遇,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支付。


  (四)统一医保目录。 按照国家医保目录管理有关规定,统一城乡居民医保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明确药品和医疗服务支付范围。按照国家“遵循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技术适宜、基金可承受的原则,

  在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目录的基础上,适当考虑参保人员需求变化进行调整,有增有减、有控有扩,做到种类基本齐全、结构总体合理”的要求,完善医保目录管理办法,建立医疗保险支付标准监管机制。

  (五)统一定点管理。 统一城乡居民医保定点机构管理办法,强化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和动态的准入退出机制。

  对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同等的定点管理政策。原则上由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定点机构的准入、退出和监管,省人社厅负责制定定点机构的准入原则和管理办法,并重点加强对统筹区域外的省、市级定点机构的指导与监督。

  (六)统一基金管理。 城乡居民医保执行国家统一的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金独立核算、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结合基金预算管理全面推进付费总额控制,基金使用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保应支付费用及时足额拨付,合理控制基金当年结余率和累计结余率。建立健全基金运行风险预警机制,防范基金风险,提高使用效率。

  建立基金内部审计和外部监督制度,实行基金收支运行情况信息公开和参保人员就医结算信息公示制度,加强社会监督、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

  (七)统一统筹层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设区市级统筹制度,条件成熟的设区市实行基金统收统支管理,暂不具备基金统收统支条件的设区市可实行市级风险调剂金制度。

  根据统筹地区内各县(市、区)的经济发展和医疗服务水平,加强基金的分级管理,充分调动县级政府、经办管理机构基金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八)统一大病保障机制。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统一全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在现有政策基础上,统一全省城乡居民大病医疗免费救治制度。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要求,建立统一的大病保险委托承办招投标管理、基金运行监督和绩效考核办法。

  三、理顺管理体制

  (一)整合管理职能。 整合各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职责,统一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

  (二)整合经办机构。 按照“人随事走,编随人走”原则,整合省、市、县(区)、乡镇(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资源,将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的新农合经办机构、编制、人员、档案和办公设备等成建制归口,

  统一移交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统一管理、统一经办、统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名称和能力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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