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变贩卖毒品罪 云南男子盗窃罪变贩卖毒品罪追踪:法院称写错了

发布时间:2016-06-17 21:17:08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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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13日,重庆晨报-上游新闻报道了《云南一男子被判盗窃罪,却以贩卖毒品罪服刑》的新闻,6月17日上午,重庆晨报-上游新闻记者从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官方微博获悉,罪名的变更,系填写错误。

  当事人孙泽云称不同意法院通报的说法,将收集相关证据,准备走法律程序来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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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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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为孙泽云手持《执行通知书》和《释放证明书》。

  被判盗窃,却以贩卖毒品罪服刑

  今年55岁的孙泽云曾是云南红塔集团的一名员工。

  2011年5月,孙泽云涉嫌盗卖装修的废弃物资被警方刑拘。次年4月24日,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孙泽云有期徒刑5年5个月,罚金5000元。

  2012年7月5日,孙泽云被送到玉溪黑村监狱,在入监体检时狱警交给了他一份《执行通知书》,蹊跷的是通知书上显示他犯的不是盗窃罪,而是贩卖毒品罪。

  2015年11月9日,先后两次减刑的孙泽云获得了自由。

  对于自己所犯的盗窃罪,孙泽云对重庆晨报-上游新闻记者称,案子里面有很多疑点,自己是被冤枉了。

  法院称罪名是填写错误

  6月16日晚,红塔区法院官方微博对外发布了孙泽云案相关情况的说明。

  通报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孙泽云盗窃案情况的说明。

  说明显示,2012年3月22日,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以孙**犯盗窃罪向红塔区法院提起公诉,该院公开开庭审理查明:2011年5月14日上午9时许,孙**让事先联系好的货车到玉溪红塔集团技术中心办公楼后墙的空地上,为其拉运红塔集团中心办公大楼拆卸下来的废旧铝型材料。当货车拉着废旧铝型材料到玉溪红塔集团厂区4号门时,被值班的保安当场查获。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52800元。

  庭审过程中,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认为,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以盗窃罪对孙**减轻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一审宣判后,孙**不服提出上诉,称其主观上只是出于对金刚公司的帮助及红塔集团的利益考虑,并没有非法占有红塔集团废旧物资的目的,客观上也未实施盗窃红塔集团废旧物资的行为,认为从货车进入集团并装上材料到被堵获时其均未参与,不排除安保人员和装卸人员错误装车所致,应宣告其无罪。二审辩护人未作无罪辩护,提出一审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从轻判处。

  玉溪中院作为二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红塔区法院一致,对孙**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孙**在服刑期间提出申诉,玉溪中院经过审查,于2013年6月13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诉理由不能成立,驳回申诉。

  情况说明的第二部分是,关于执行通知书填写错误的情况说明。

  红塔区法院称,孙**盗窃一案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法院在送交执行通知书时,将通知书上的罪名打印为“贩卖毒品罪”。法院发现这个情况后,当即对承办法官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并责令立即纠正。案件承办法官于2013年5月17日到玉溪监狱会见孙**,对自己工作失误向孙**进行道歉,当场向孙**发放更正后的执行通知书,并要求收回案由错误的执行通知书。孙**当时表示执行通知书原件遗失,更正后的通知书已收到并表示理解,但拒绝在会见笔录上签名。

  红塔区法院联合调查组对案件材料进行了复查,并于2016年6月12日到孙**服刑的玉溪监狱核实,孙**盗窃案中红塔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的存根联、回执联和送达看守所联填写的案由均为盗窃罪,孙**在服刑期间,均以盗窃罪办理收监及减刑手续。玉溪监狱存档的介绍信、讯(询)问罪犯证明书能够证实承办法官曾于2013年5月17日到玉溪监狱会见过孙**。玉溪监狱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孙**回监后向监管干部报告更换执行通知书的经过与会见笔录记载的情况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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