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浙江省警察涨工资改革方案最新消息 公安工资改革警察警衔津贴标准(二)

发布时间:2016-05-03 11:00:34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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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事部 财政部关于人民警察实行警衔津贴问题的通知人 薪发[1995]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财政厅(局),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事部门: 经国务院批准,人民警察实行警衔津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警衔津贴的执行时间 警衔津贴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二、警衔津贴的执行范围 实行警衔津贴的人员,限于各级公安、安全、监狱劳教管理部门和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评定授予警衔的在职人民警察。 三、警衔津贴标准 实行警衔津贴的人员,按衔级执行相应津贴标准。各衔级每月的警衔津贴标准为:二级警员64元,一级警员68元;三级警司72元,二级警司76元,一级警司80元;三级警督85元,二级警督90元,一级警督95元;三级警监100元,二级警监105元,一级警监110元;副总警监116元,总警监123元。 实行上述警衔津贴标准后,人民警察原工资标准高出其他行政人员的部分不再保留。

  四、警衔津贴标准的调整 警衔津贴标准随国家公务员工资标准的调整而相应调整。警衔津贴标准的调整,由人事部会同财政部提出意见并报国务院审批,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自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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