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最新新疆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办法规定政策

发布时间:2016-04-23 11:34:00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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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仅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超标电动自行车(包括三轮电动车)的临时注册登记、通行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有关电动自行车的技术参数要求参照国家《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遇有国家出台新标准的,按照新的标准执行。

  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临时登记管理。达到摩托车或其他类型机动车国家标准的三轮电动车参照机动车管理,严禁四轮以上电动车上道路行驶。

  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经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操作技能的培训并取得学习证明,驾驶三轮电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取得普通三轮摩托车驾驶资格,并随车携带。

  第四条 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临时注册登记制度,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领取相关牌证的超标电自行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五条 自治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开发研制超标电动自行车管理系统,制作超标电动自行车行驶证。

  第六条 在《办法》施行之前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90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登记手续。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有效期为5年的临时号牌和临时行驶证,期满后禁止上道路上行驶。

  2014年5月1日之前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办理临时登记,之后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不予以办理登记,可向销售商退货或更换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第七条 超标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持下列材料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一)超标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超标电动自行车来历证明;

  (三)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凭证。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日内,查验确认超标电动自行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号牌、行驶证。

  购车发票、车辆出厂合格证丢失的,由当地派出所、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销售商,出具书面证明,可办理注册登记。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一)超标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超标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车辆不符的;

  (三)超标电动自行车属于被盗抢的;

  (四)超标电动自行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五)未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的。

  不予登记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九条 超标电动自行车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车辆所有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

  (二)车辆生产企业名称、车辆品牌、型号和出厂日期;

  (三)车辆的主要技术参数和产品识别代号。

  (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凭证号。

  第十条 超标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车辆所有人可以持本人身份证明,向原车辆登记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验车辆申请换领或补领。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确认超标电动自行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补发、换发号牌、行驶证,原电动车号牌不变。号牌补制期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出具证明,期限为20天。

  第十一条 已注册登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得办理转移登记。

  第十二条 超标电动自行车办理注册登记后不核发检验合格标志,行驶证使用期止2019年5月1日。

  第十三条 超标电动自行车办理注册登记等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由财政、物价部门核定。

  超标电动自行车号牌收费参照摩托车业务收费标准。凡在2014年7月31日前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号牌费减半收取。

  第十四条 超标电动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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