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最新新疆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办法规定政策(二)

发布时间:2016-04-23 11:34:00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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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办理注册登记使用计算机登记系统办理业务,不使用计算机登记系统登记的,登记无效。

  第十五条 超标电动自行车办理注册登记等工作,坚持便民、利民的原则,申领超标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县级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有条件的县级车辆管理所可委托交警中队和乡镇派出所办理。具体办理的条件、程序、需提交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由自治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驾驶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 戴安全头盔;

  (二) 随车携带行驶证;学习证明(驾驶证);

  (三)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凭证;

  (四)按照规定悬挂超标电动自行车号牌,粘贴反光标识,号牌必须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不得转借、涂改。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凭证,不得使用他人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凭证。 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超标电动自行车牌证。

  第十八条 超标电动自行车后座可以载一名身高1.1米以下的儿童,并使用儿童安全座椅。三轮电动车不得载人。

  第十九条 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载物,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2米,载物重量不得超过15千克。

  三轮电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长度不得超过车身0.2米,载物重量不能超过100千克。

  第二十条 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当依法遵守下列通行规定:

  (一)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通行,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

  (二)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设置有超标电动自行车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行驶。未设有专用车道的,在机动车道的靠最右侧车道距右侧边缘1.5米内行驶;

  (三)应当按照道路限速规定行驶,但最高时速不得超过40公里;

  (四)在道路上横过机动车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推行通过;

  (五)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六)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停放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 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禁止下列行为:

  (一)牵引、攀扶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二)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

  (三)擅自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管理的装置;

  (四)在禁止、限制通行的道路、时间及区域行驶;

  (五)上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行驶。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辖区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超标电动自行车采取疏导、限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并逐步扩大限行范围。

  第二十三条 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幅度下限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超标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执行。

  第二十四条 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三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处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1日”、 “10日”、“20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4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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