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西藏省带薪休假条例全文,带薪休假条例细则

发布时间:2017-03-15 15:20:49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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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西藏省带薪休假条例全文,带薪休假条例细则: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西藏自治区邮政管理局请休假管理工作,根据藏委厅〔2011〕74号、藏党办发〔2012〕17号、藏财行字〔2012〕26号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休假类型包括:年休假、轮休、婚假、生育假、病假、丧假、事假等。

  第二章 年休假管理办法

  第一条 干部职工实行年休假制度,一年一次。

  第二条 享受年休假的对象为西藏自治区邮政管理局参加工作满一年的正式干部职工。新录用的干部职工,转正定级后享受休假待遇,在试用期内一律不得批准休假,如出现请病事假、生育假超过30天以上的,转正期顺延。其他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调入干部职工、军转干部、退伍军人,当年在原单位未休假的,调入当年可安排休假;在原单位已休假的,从次年开始计算休假。

  第四条 原籍在区内,与区外的汉族或其他少数民族结婚的职工,执行进藏干部的休假时间。

  第五条 干部职工年内因请病假和事假累计超过年休假天数及女职工已享生育产假的,取消当年休假,从次年起安排休假。

  第六条 因工作需要,在年休假期间安排出差的,出差期间按出差有关规定执行,单位补足其休假天数。

  第七条 单位安排脱产学习一年以上的干部,在学习期间可利用寒、暑假休假一次。

  第八条 职工不得跨年度计假和补假。

  第九条 年休假时间规定

  一、当地职工(不含夫妻两地分居的职工)假期为30天;进藏职工和夫妻两地分居(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籍贯在内地的当地职工,科级及以下干部假期为40天,县(处)级为50天,地(厅)级干部为60天;在三、四类地区工作的干部职工,在执行上述休假天数的基础上,再分别增加10天、20天。

  二、休假天数包括休假期内的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包括往返路途时间,往返路途时间作如下规定:

  1、区外干部路途时间为10天 。

  2、区内干部路途时间为6天。

  3、对口支援干部(含内地在我局挂职锻炼干部)休假待遇同上,对口支援干部援藏期满返回原选派单位,可享受90天假期。援藏干部休假费用由派出单位承担。

  第十条 根据《西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补充规定》,下列人员可实行轮休。

  1、安排驻村、驻寺在1年以上以及其他工作任务在1年以上且不能正常安排休假的工作人员。

  2、单位主要领导,轮休期间必须保证一名主要领导在家主持工作。

  3、实行轮休的机关干部,每年轮休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轮休时间掌握在25日以内(含路途),累计轮休时间不得超过本人应休假和路途天数,符合轮休的人员如能一次休满假期的不得安排轮休。执行轮休的干部第一次轮休费用从包干费用中冲抵,第二次以后的凭据报销。

  十一条 年休假费用

  一、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及干部个人要求,均衡、合理安排休假时间。

  二、休假费用核定以夫妻双方登记籍贯为准,按照最远一方计算。

  三、交通费按照以下规定核定

  1、区外干部职工核定标准

  ( 1)厅局级、县处级干部按飞机普通舱核定, 各市(地)开通航线的,开通直航的按直线航班计算包干费用,未开通直线航班的按最近距离计算包干费用。

  ( 2)其他干部职工以火车硬卧为标准核定。

  ( 3)从各市(地)到拉萨、拉萨到干部职工休假地省会以下的交通费,在2000公里以上的(含2000公里)按400元计算,在2000公里以下的按300元计算。

  (4)夫妻双方跨省(区 、直辖市)的补助交通费400元,本省(区 、直辖市)的补助交通费300元。

  2、区内干部职工交通费按实际里程核定。

  3、住宿、伙食补助及公杂费补助标准

  (1)包干补助天数规定按第九条第二款执行。

  (2)休假包干补助标准(包括住宿费和伙食费),厅局级干部休假补助标准为每天460元;处级干部休假补助标准为每天380元。一般干部休假补助标准为每天310元。

  4、区内、外干部职工有家属小孩(14周岁以下),,两年可报销其中1人1次往返交通费。

  5、退休干部职工在退休当年领取一次休假包干费用,以后年度不再发放包干费用;离退休后无论安置在区内还是区外,夫妻双方每3年均可探视父母或子女一次,若父母去世,则只能去一个子女处,往返交通费按有关规定凭据报销。

  第十二条 单位尽量保证机关干部的休假,但因工作原因不能享受当年休假政策或未休满的,经局领导批准,在领取包干经费的同时,另按国务院令第514号《职工带薪休假条例》规定计发补助费。计发补助费的天数7天以下的,按实际天数计算;超过7天的按7天计算。

  第十三条 单位安排休假,本人自愿放弃休假的,或因个人原因提前结束休假的,只能领取包干经费,单位不再支付其他费用;如因工作原因,在休假期间被单位提前召回的,未休满天数按第十二条执行,单位不再安排补休。

  第十四条 干部职工休假期间的一切待遇按正常上班期间的待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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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其他休假类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病假有关规定

  一、机关工作人员因病或非因公负伤(因违法犯罪或打架斗殴负伤者除外)去医院看病、治疗或休息不能工作的。

  二、请病假2天以上的须有县级以上医院病休证明,填写病假条,经处领导签字审核,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后方可请假。如需住院治疗的必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缴费单据、床位号;需转院治疗的须提供医院转院证明,经局领导同意,方可转院治疗。

  三、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干部职工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放全额工资;

  2、干部职工病假在三个月至五个月以内的,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放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

  (2)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上(含10年)的,发放全额工资。

  3、干部职工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放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

  (2)工作年限满10年不足3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3)工作年限满3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

  第十六条 事假有关规定

  一、工作人员因个人私事必须本人办理的,假期不超过10天,如遇特殊情况,需续假的应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时限不得超过15天;事假超过本人休假天数的当年不再安排休假;当年已安排休假,又请事假超过30天的,次年不再安排休假。

  二、机关工作人员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因私请假出国(境)的,按事假处理。其中,赴台港澳地区的假期不超过30天,赴国外的假期不超过90天。如遇特殊情况,需续假的,应办理续假手续,但续假时限赴台港澳的不得超过15天,赴国外的不得超过30天。

  三、事假可凭票据报销其直线往返交通费的50%,一年内请假在两次以上的,第二次以后的一切费用自理(婚、丧假除外)。

  第十七条 产假有关规定

  一、局机关公务员(其他工作人员另定)产假为120天,在小孩出生4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女性职工可请产假1年,晚婚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男职工家属生育小孩可请事假15天照顾家属子女。

  二、节育假,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在怀孕不满两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15天;怀孕2-4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30天;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产假42天。

  三、在办理《独生子女证》且享受有关待遇后生育第二胎的,原享受待遇一律取消并追回。

  四、产假期间,工资、各类福利待遇问题。产假前6个月享受全额工资,后6个月享受全额工资的80%。

  第十八条 婚假有关规定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7天婚假(含路途)。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20天(含路途)。

  3、在休假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4、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5、婚假费用报销问题参照事假报销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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