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最新西藏省人民防空条例,人民防空条例全文 》是由大铁棍娱乐网(www.datiegun.com)编辑为你整理收集在【社会万象】栏目,于2017-03-12 09:40:00整理发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可及时向我们反馈。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的防护类别、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2017年最新西藏省人民防空条例,人民防空条例全文,是小编为您精心准备的,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7年最新西藏省人民防空条例,人民防空条例全文:
一、在第二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同级军事机关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人民防空重大问题。
二、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经信、教育、财政、国土资源、建设、城乡规划、税务、价格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三、在第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鼓励人民防空工程资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推进人防建设与经济社会融合发展,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四、将第九条第四项修改为:(四)城市新建居住小区、旧城改造区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方案和易地建设人员掩蔽工程方案。
五、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城市规划区和人民防空重点设防镇规划区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计容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四至百分之七修建防空地下室。
前款规定中,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百分之六至百分之七修建;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六修建;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百分之四至百分之五修建。其中设区的市所辖的市、区按照上限要求修建,所辖的县按照下限要求修建。根据人防工程建设需要修建抗力等级五级以上防空地下室工程,应建面积按上述标准乘以0.8系数计算。
国家对前两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标准的管理规定。新建防空地下室的防护类别、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
六、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当坚持就地自建为主的原则。
属于下列情形的,经所在地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就地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确因建在流砂、暗河等地段受地质、地形条件限制且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不能就地修建的;
(二)除高层建筑外,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小于四百平方米的。
属于本条第二款第一项情形的,建设单位必须持勘察单位出具的地质勘察报告和设计单位出具的资料,报经所在地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所在地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的申请进行核查,组织专家论证,必要时举行听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在批准前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