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南宁事业单位临时工新政策,临时工工资待遇标准

发布时间:2016-12-29 21:16:35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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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南宁事业单位临时工新政策,临时工工资待遇标准

  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参照本地区同岗位职工工资水平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自劳动法实施,各种不同身份用工形式被打破,没有正式工与临时工之分,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都是劳动合同制职工,享有同等的权利。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四十八条和《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工资分配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和最低工资保护制度,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工资分配形式和水平。不同经济水平地区,不同用人单位工资水平和分配形式不同,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参照当地同岗位工种工资水平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协商确定。

  《劳动法》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劳动合同法》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劳动部办公厅

  《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办发〔1996〕238号

  一、关于是否还保留“临时工”的提法问题。《劳动法》施行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有关的福利待遇,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

  2003年6月17日,上班第一天的临时工汪**就受伤住了院。用工单位——安徽省铜陵市营造集团虽全额支付了他的医药费,但不承认汪环武属于工伤。营造集团认为,汪环武是由包工头曹某找来做工的,并非营造集团的职工。

  汪**及其亲属准备通过法律诉讼来解决这件事情。然而,依照法律,劳动纠纷必须先经过劳动部门的仲裁,而按照有关规定,劳动局须拿到《工伤认定中请表》及《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后才能对争议进行劳动仲裁。

  可是要做工伤等级鉴定,必须由企业出具《伤亡事故报告单》,而营造集团却不愿在《报告单》上盖章。营造集团有自己的解释:盖章等于承认了汪环武是工伤,而是否是工伤正是双方的争议之处。盖章,营造集团败诉;不盖章,汪环武无法诉讼。这件事究竟应该怎样解决呢?

  点评:

  此问题曾是法律界人士争论的话题之一,但2004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对此有了明确答案。

  《条例》规定,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条例》还规定,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这个条例的规定执行。

  这个条例所称的“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出台这个《条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汪**伤害事故虽发生在2004年1月1日之前,但至今尚未完成工伤认定,可适用新《条例》。他可以就事故伤害是否属工伤先申请仲裁,若仲裁结果是工伤,再做工伤鉴定,以寻求相应的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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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方面是没有明文规定的,但是:〈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可以供您参考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以上是2017年南宁事业单位临时工新政策,临时工工资待遇标准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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