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福州残疾人危房改造补助政策,补助标准及条件

发布时间:2016-12-16 17:28:08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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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残疾人危房改造补助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家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要求和省市委、政府的工作部署,切实做好2016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现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完成今年省、市为民办实事项目2900人农村危房改造

  2900人(约725户)农村危房改造任务指标一次性下达至各县(市)区,具体为马尾区8人(2户)、福清市764人(191户)、长乐市60人(15户)、闽侯县824人(206户)、连江县164人(41户)、闽清县660人(165户)、罗源县296人(74户)、永泰县124人(31户)。

  (二)完成国家下达我市2016年的农村危房改造任务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提前下达中央2016年造福工程危房改造补助预算指标的通知》精神,省里已于2015年11月提前给我市下达了中央2016年农村危房改造补助预算指标300万元,共应完成危房改造任务数400户(按每户补助7500元测算),其中,连江县150万元,200户;闽侯县、闽清县、罗源县各50万元,各67户。待国家正式下达2016年危房改造总任务后,由市建委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进一步分解,报市政府审定后下达各地实施。

  二、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

  (一)补助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C级、D级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原中央苏区(革命老区)国家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以及其他贫困农户。本着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的要求,其他贫困农户原则上按省定扶贫开发对象认定标准进行认定(以2015年农村居民人均收入3497元为认定标准),各县(市)区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认定标准,但具体认定标准向上浮动不超过20%。

  (二)补助标准。

  1、属于省、市农村危房改造为民办实事项目的改造对象,只能在“千村整治、百村示范”整治村庄以外,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且居住在D级危房的农户中筛选安排,省级财政安排667万元改造补助资金,给予每户9200元补助;福州市补助标准4600元/户,市财政按50%对五城区和永泰、闽清、罗源县给予补助,其余县(市)自行解决。

  2、属于国家下达我市2016年农村危房改造任务的改造对象,应在符合条件且居住在D级危房中的农户中筛选确定,给予每户7500元中央补助资金,福州市补助标准4600元/户,市财政按50%对五城区和永泰、闽清、罗源县给予补助,其余县(市)自行解决。同时对今年“千村整治、百村示范”整治村庄中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省里将在美丽乡村建设省级“以奖代补”资金中,每户给予1700元补助。

  3、对既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又属于地质灾害搬迁的农户,按国土资源渠道每户享受省级补助10000元,其中列入国家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试点的直补帮扶对象,中央再给予每人7000元建房补助资金。

  4、对于实施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增减挂钩旧村复垦中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其搬迁退出的旧房,参照当地重点项目建设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给予叠加补助,补助资金从当地旧村复垦新增耕地指标收益专户中开支。

  三、加强资金筹集

  农村危房改造要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通过投工投劳和互助等降低改造成本,构建农民自筹为主、政府补助引导和银行信贷等多渠道筹资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为农村危房改造提供捐赠和资助。各地要积极落实《住建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切实做好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信贷支持工作的通知》(建村〔2015〕191号)精神,利用好长期优惠贷款政策,以县(市)区为单位,整合打包申请危房改造项目贷款。2016-2018年,对D级危房农户的危房拆除重建贷款提供贴息补助,给予D级危房拆除重建的农户每户不超过3.5万元危房拆除重建贷款90%的贴息,贴息期限1年。贴息资金由省级财政和D级危房拆除重建农户所在地财政各承担50%。2016-2018年,省级每年从省宜居环境建设专项资金中安排贴息资金,用于D级危房拆除重建农户的融资贷款贴息补助。各县(市)区可指定现有投融资平台承接危房拆除重建贷款贴息,相关材料由县(市)区住建部门审核汇总后上报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建委将转报省住建厅审定,最终由省住建厅和省财政厅共同下达贴息资金。各级地方财政要将农村危房改造地方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等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结合当地实际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改造对象融资贷款贴息补贴,帮助自筹资金确有困难的农户解决危房改造资金问题。


  四、强化资金监管

  县(市)区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补助资金要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或变相使用,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并合理确定补助资金分阶段发放比例,及时拨付资金到户。保证项目动工时先按审批补助额度拨付规定比例的补助资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清全部余款。住建部门要定期将核定的补助对象及发放补助金额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及时将核定资金拨付到补助对象一卡通账户。各级财政部门要牵头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及时下达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

  五、制定实施方案和实施改造

  县(市)区要认真落实农村危房改造为民办实事项目,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任务分配、工程进度计划、资金安排和监管要求等落实措施,同时迅速将任务指标逐一分解到乡、到村,落实到户到人。各县(市)区农村危房改造年度实施方案于5月30日前上报市建委、发改委、财政局。

  农村危房由当地依据住建部《农村危房鉴定技术导则(试行)》,并根据实际情况认定。拟改造农村危房经鉴定为整栋危房(D级)的应拆除重建,局部危房(C级)的应修缮加固。危房改造要因地制宜,尽可能引导农户按规划统一建设,由地方政府指定部门负责,集中建设村镇住宅小区。地方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参加统规统建的零星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参建。对于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众,各地要创新工作方法,通过政府统一建设、空置房置换或对现有旧校舍、旧厂(场)房等闲置房屋修缮加固等方式,帮助其解决最基本的安全住房。严格执行农村一户一宅政策,新建房屋要符合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要求。

  六、规范操作程序和建设标准

  (一)农户申请。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由农户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籍、农村五保供养证、低保金领取证、贫困残疾人证明、贫困户证明和危房照片等材料。

  (二)集体评议。村委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并在村务公开栏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填写《福建省危房改造审批表》(附表1),拆除重建的,还要按照《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填写《福建省农村住宅建设和用地申请表》,并上报乡(镇)政府。

  (三)入户审核。乡(镇)政府组织人员进行入户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乡(镇)政府签署意见报县(市)区住建局,审核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四)审批公示。县(市)区要对乡(镇)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予以审批,审批结果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住址、住房状况、贫困类型、拟改造方式等。

  (五)建设标准。农村危房改造要符合基本建设要求,在满足基本居住功能、主要部件合格、房屋结构安全的前提下,控制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防止出现群众盲目攀比超标准建房现象。原则上,拆除重建改造后的农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控制在75-100平方米。

  七、抓好质量安全管理

  县(市)区要加强农村危房监管,凡辖区内农村危房危及村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都应立即发动村民先搬离,组织加固修缮或拆除重建,并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农房设计要符合抗震要求,符合农民生产生活习惯,引导选用省市县级通用图,也可以选用有资格的个人或有资质的单位的设计方案,或由承担危房改造工程的农村建筑工匠设计。省里继续推进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农村危房改造必须由经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对质量安全负责,并按合同约定对所改造房屋承担保修责任。乡镇村建站工作人员或乡镇建设管理员要加强对农房设计的指导和审查,在农村危房改造地基基础、抗震节点和上部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中,及时到现场逐户技术指导和检查,发现不符合基本建设要求的当即告知建房户,并提出处理建议和做好记录。

  县(市)区住建部门应组织技术力量,开展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对集中重建工程加强抽查检测和技术指导服务,并发动村干部、群众参与监督,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开设危房改造咨询窗口,为农民提供危房改造技术咨询和工程纠纷调解服务。各地要健全和加强乡镇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加强培训与管理,提高服务和管理农村危房改造的能力。

  要抓好农村危房改造后竣工验收。属于统规统建的,由县(市)区住建局组织验收;属于分散改造的,由县(市)区住建局配合业主验收。竣工一户验收一户,并及时发放补助资金。竣工验收应填写《福建省XXXX年度危房改造验收表》(附表2),验收内容包括:属于拆除重建的,要对照设计图纸,逐项检查施工情况;属于修缮加固的,要重点检查加固部位修缮情况,是否符合结构安全要求。

  八、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和危房改造风貌管理

  属于传统村落中危房改造的,应充分考虑传统村落和民居保护的需要。改造后农房要体现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除统规统建外,不搞大面积平整场地,不搞削山填塘,不破坏原有山水肌理和道路走向,尽可能保留原有形态和风貌。村庄风貌管理要求包括选址、建筑体量、外观等方面内容。县(市)区主管部门应在开工前将农房设计图及风貌管理要求送达危房改造农户,属于个人设计的要进行施工图审查,确保结构安全和风貌管控到位。

  九、规范农户档案管理和信息报送

  农村危房改造实行一户一档的农户档案管理制度,批准一户、建档一户。每户农户的纸质档案必须包括档案表、农户申请、审核审批、公示、协议等材料,其中档案表(附表3)要按照全国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公布的最新样表制作。在完善和规范农户纸质档案管理与保存的基础上,严格执行农户纸质档案表信息化录入制度,将农户档案表及时、全面、真实、完整、准确地录入信息系统。各地要按照农村危房改造绩效评价和试行农户档案信息公开的要求,加快农户档案录入进度,提高录入数据质量,加强对已录入农户档案信息的审核与抽验,合理处置系统中重复的农户档案。按照住建部要求,未录入农村住房信息系统中的危房,不能列为农村危房改造的补助对象。改造后农户住房产权归农户所有,并根据实际做好产权登记。

  农户档案信息录入是年度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县(市)区要督促指导乡镇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录入工作,并积极组织参加相关农村危房改造业务培训。同时严格执行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进度月报制度,相关县(市)区于每月28日前填写好月份进度表(附表4),将本月本地区危房改造进度情况报送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便及时汇总上报省住建厅。

  十、健全监督检查制度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危房改造有关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县(市)区住建、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定期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加强农户补助资金兑现情况检查,坚决查处冒领、克扣、拖欠补助资金和向享受补助农户索要“回扣”、“手续费”等行为。

  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全程监管和绩效评价。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公示制度,将当年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加大对公示环节落实情况的检查。要广泛收集并及时调查和处理群众举报的信息,建立信息定期反馈机制。要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绩效评价制度,完善激励约束并重、奖惩结合的任务资金分配与管理机制,逐级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县(市)区住建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参照《农村危房改造绩效评价办法(试行)》(建村〔2013〕196号)实施年度绩效评价,全面监督检查当地农村危房改造任务落实、政策执行、资金使用情况。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与部门协作

  农村危房改造按照属地原则,由县(市)区政府负总责。各地要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明确部门分工,密切配合。县(市)区住建、发改和财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会同民政、国土资源、农业等有关部门,共同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同时通过多种方式,积极宣传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建议,及时研究和解决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

  补助标准及条件

  关于印发《2014年福州市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残联:

  根据年度工作安排,2014年我市继续开展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安居工程)工作,各县(市)区任务指标见附件。每户市级补助5000元,县(市)区按1:1标准配套,不足部分由受助对象自筹解决。现将《2014年福州市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各级残联要高度重视,抓好落实,按时圆满完成任务。

  特此通知。

  附件:2014年福州市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福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4年7月29日

  福州新闻网12月9日讯(福州日报记者朱毓松)日前,福州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扶残助残工作的实施意见》,对加强重度残疾人生活和医疗救助、强化残疾人康复救助服务、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提高残疾学生资助水平、加强公共文化服务和无障碍环境建设等方面工作做出部署。

  一户多残家庭

  每户每月补300元

  福州市将完善重度残疾人生活困难补助和医疗救助制度。将听力、语言和多重重度残疾人纳入生活困难救助补助范围,统一城乡重度残疾人生活困难救助金标准,对全市重度残疾人中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家庭年收入为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00%~130%)和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无固定收入者,在省级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城乡统一标准每人每月50元),给予市级补助每人每月100元。补助金由民政部门按社会化方式定期发放。

  福州市将建立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对全市一级重度残疾人给予每人每月50元护理补贴。

  福州市还建立一户多残残疾人家庭生活困难补助制度,从2016年1月1日起,对全市一户多残残疾人家庭给予每户每月300元生活困难补助。

  贫困精神病患者康复救助

  每人每月补1200元

  福州市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重点支持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建立康复室,配备必要医疗康复设备和专业人员,大力推广适宜社区康复技术,落实残疾人9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乡医疗保险范围。

  福州市将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救助制度。各级政府应继续对符合条件的0~6岁听力、智障、肢体(脑瘫)和孤独症等残疾儿童给予抢救性康复救助,实现救助全覆盖。市、县对持有福州市户籍、在定点康复机构康复训练的7~12周岁残疾儿童给予每人每月800元的康复救助补贴。继续深入实施“光明行动”,对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救治给予补贴;加大对贫困精神病患者的防治康复救助,开展精神病患者综合性、社会化康复服务试点工作,并给予康复训练及照料服务救助补贴每人每月1200元。

  明年起特教寄宿生

  每人每年补4500元

  福州市将对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学前至高中阶段)、经教育部门审批的由儿童福利机构或残疾儿童康复机构举办的附属幼儿园(学前教育部)的学生,实施“三免两补”(免学杂费、教科书费、住宿费,补助生活费、交通费)政策。到2016年,市级财政将特殊教育学校寄宿生生活补助费每人每年提高到4500元,寄午的学生按寄宿生补助标准的一半给予补助。

  意见要求各县(市)区对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学生交通费进行补助,并纳入校车服务范围统筹解决,保证残疾儿童不因交通问题辍学。有条件的地方要对残疾学生的校服、床上用品等生活必需品予以补助。普通高校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

  福州市还将加大扶残助学力度。对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考入高中和中专、大专、本科、硕士、博士的(全日制),每年分别给予不低于2000元、3000元、3500元、4000元、4500元的补助,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共同分担,具体发放办法由市残联、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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