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淄博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全文细则解读

发布时间:2016-12-11 23:26:16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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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2017年淄博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全文细则解读。中国政府网1月14日公布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的《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意见》指出,依法登记户口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坚持依法办理,切实维护每个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合法权益。如下是大铁棍小编整理,欢迎阅读,本文内容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如有变动,请以当地相关部门的公布消息为准。

  2016-2017年淄博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全文细则解读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和全省城镇化工作会议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全面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

  (一)按照尊重意愿、自主选择,因地制宜、分步推进,存量优先、带动增量的原则,以农业转移人口为重点,兼顾高校和职业技术院校毕业生、城镇间异地就业人员和城区城郊农业人口,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引导人口合理流动,稳步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水平,扎实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二)统筹考虑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等综合承载能力,服从服务于新型城镇化发展规划,把城市建成区和县城作为吸纳农业转移人口的主要载体,取消购房面积、就业年限等落户限制,优先推进在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和合法稳定职业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逐步推进在城镇化进程中实现非农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宽松接纳到我市投资、经商、务工的外来人口转移落户。到2020年,平均每年增加城镇常住人口12-15万人,主城区常住人口达到100万人以上,全市城区(县城)常住人口达到300万人以上。

  二、推进符合条件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

  (三)本市户籍人员,凡在城市建成区、县城和建制镇范围内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合法稳定职业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按常住地登记户口原则自愿迁移。

  (四)本市以外户籍人员,凡在本市主城区以外的城市建成区、县城和建制镇范围内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合法稳定职业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在实际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在主城区范围内有合法稳定住所(不含租赁)或合法租赁房屋并有合法稳定职业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在实际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五)在城市建成区、县城和建制镇范围内尚未有合法稳定住所,但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或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依法纳税的,或者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或高级工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本人可申请落户用工单位集体户或区县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外来务工人员集体户。

  三、深化实施居住证制度

  (六)认真贯彻《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全面推行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切实规范居住证申领受理、核对、审核发放工作,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凡已在城市建成区、县城和建制镇范围内办理居住证的农业转移人口,有效期内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申请登记居住地常住户口。

  四、推进农业转移人口享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

  (七)按照保障基本、循序渐进的原则,积极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由主要对本地户籍人口提供向对常住人口提供转变,逐步解决在城镇就业居住但未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享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问题。已经办理居住证且居住满一年以上,暂不具备落户条件或不愿落户城镇的农业转移人口,平等享有与城镇常住户口居民同等质量的政府基本公共服务。

  

  (八)保障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将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合理规划学校布局,科学核定教师编制,足额拨付教育经费,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以公办学校为主接受义务教育。对未能在公办学校就学的,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在普惠性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全面落实农民工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允许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

  (九)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就业创业能力和职业素质。整合职业教育和培训资源,全面提供政府补助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强化企业开展农民工岗位技能培训责任,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鼓励高等学校、各类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积极开展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推进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建设。鼓励农民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和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并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加大农民工创业政策扶持力度,健全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机制。

  (十)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扩大参保缴费覆盖面,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鼓励农民工积极参保、连续参保。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允许灵活就业农民工参加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完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政策,切实避免重复参保。强化企业缴费责任,扩大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比例。推进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衔接合作,开办各类补充性养老、医疗、健康保险。把进城落户农民中生活困难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城镇低保范围。

  (十一)改善基本医疗卫生条件。根据常住人口配置城镇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资源,将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纳入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免费提供健康教育、妇幼保健、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控、计划生育等公共卫生服务。加强农民工聚居地疾病监测、疫情处理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及随迁家属纳入当地医疗救助范围。

  (十二)拓宽住房保障渠道。采取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等多种方式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完善租赁补贴制度,推进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完善商品房配建保障性住房政策,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产业园区可以建设单元型或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可以在符合规定标准的用地范围内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合法稳定就业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的进城务工人员,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进城落户的农民购买商品住房,金融机构应给予信贷支持。

  五、建立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推进机制

  (十三)建立健全由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根据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类,明确成本承担主体和支出责任。强化各级政府基本公共服务支出责任,实行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政策,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合理分担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在义务教育、劳动就业、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保障性住房以及市政设施等方面的公共成本。企业要落实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制度,加大职工技能培训投入,依法为农民工缴纳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用。农民工要积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等,并按照规定承担相关费用,提升融入城市社会的能力。

  (十四)充分尊重和保护农业转移人口的合法权益,消除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后顾之忧。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后,在依法平等享有城镇居民子女教育、就业创业、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保障性住房、社会保障等政府基本公共服务权利的同时,原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予以保留,原享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保持不变,其本人自落户城镇之日起5年内可继续执行农村居民的计划生育政策。鼓励进城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租赁、互换、转让等方式进行流转。对自愿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双放弃”或“单放弃”的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探索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有偿退出机制。

  (十五)推进农民工融入企业、子女融入学校、家庭融入社区、群体融入社会,建设包容性城市。完善社区服务管理功能,及时将进城落户的农村人口纳入社区服务管理,积极引导农民工参加党组织、工会和社团组织,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参政议政和参加社会治理。加强科普宣传教育,提高农民工科学文化和文明素质,营造农业转移人口参与社区公共活动、建设和管理的氛围。政府和用工企业要加强对农业转移人口的人文关怀,丰富其精神文化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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