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南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全文细则解读

发布时间:2016-12-11 23:22:16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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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2017年南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全文细则解读。中国政府网1月14日公布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的《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意见》指出,依法登记户口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坚持依法办理,切实维护每个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合法权益。如下是大铁棍小编整理,欢迎阅读,本文内容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如有变动,请以当地相关部门的公布消息为准。

  2016-2017年南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全文细则解读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取消按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区分城乡户口的登记方式,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按照在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公民在经常居住地登记的户口为常住户口。

  (二)居民户口簿及常住人口登记表的“户别”栏不再加注“农业户口”或者“非农业户口”,统称居民户口,统一登记为“家庭户”或者“集体户”。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后,居民要求更换居民户口簿的,户口登记机关应当给予更换。

  (三)为保障执行政策的连续性,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做好人口信息系统中的相关数据备份,以备核查。

  2015南宁户口新政策:改革户口迁移政策,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

  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为户口迁移的基本条件。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在本市通过购买、赠与、继承、自建等方式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住房(含银行按揭的商品住房)和公共租赁房、单位集体宿舍及亲属住所。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及与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一)在本市通过合法途径以购买、赠与、继承、自建等方式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公民,可凭房屋所有权证申请办理其本人、配偶和未婚子女及与其共同居住的父母(含配偶的父母)等直系亲属的本市居民户口登记。对在本市已购有商品住房且已入住,但尚未取得房产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属证书而申请入户的上述人员,可凭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合同备案证明、购房全额发票、契税缴纳凭据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房屋所有权人出售房屋后,其本人及户内成员的户籍关系应当迁出。

  (二)驻我市的中央、广西壮族自治区(以下简称自治区)直属和本市市(区)属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招聘的工作人员,经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并服务满2年以上,且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办理其本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的本市居民户口登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可参照上述条件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三)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本自治区内户籍的农村居民,在本市务工经商4年以上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3年以上的,可到该住所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获得本市市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自治区户籍的优秀农民工,本人及其配偶、与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可不受居住时间限制,自治区以外户籍的优秀农民工,其本人可以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1、在本市购有商品房或有合法手续购地自建房(申请人合法拥有产权的住房),可凭房屋产权证申请办理其本人、配偶和未婚子女及与其共同居住的父母、岳父母等直系亲属的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所需材料:

  2、受驻我市的自治区直属、中央直属和本市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聘用,具有中等职业教育学历,并获得中级以上(含中级)职业资格证书,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招用)劳动合同满两年以上,已参加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年龄在35岁以下,经济收入稳定,且租用该单位住房(该单位拥有产权)居住2年以上的人员,可申请办理其本人和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的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所需材料:

  3、两地分居的夫妻一方需来本市投靠入户的,不受婚龄、年龄限制,可申请办理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所需材料:

  

  4、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身边无子女照顾的,可申请迁来本市投靠子女入户。所需材料:

  5、本市有城镇常住户口的居民,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O周岁,身边无子女照顾的,可申请一名子女及其家庭成员(配偶、子女)迁来本市投靠父母的入户。所需材料:

  6、本市或市外在本市投资兴办企业的投资经营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企业的专业人员,在本市有固定住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办理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所需材料:

  7、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大学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以上职称(含中级职称)、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的市外人员,可凭其提供的学历证书或资格证书申请办理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经市、县公安机关审批,可按其在本市的实际居住地入户,也可迁入县以上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待落实工作单位后,再将户口迁入工作单位所在地。所需材料:

  8、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大学专科学历的人员及国家计划内的中专毕业生,受本市用人单位聘用,与用人单位签订有2年以上聘用(招用)劳动合同的,其本人可申请办理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所需材料:

  9、中直、区直单位干部调入。所需材料:

  10、南宁市市直单位干部调入。所需材料:

  11、区、市组织部调动。所需材料:

  12、南宁铁路局干部调动入。所需材料:

  13、中直、区直单位工人(职工)调入。所需材料:

  14、南宁市市直单位工人(职工)调入。所需材料:

  15、南宁铁路局工人(职工)调入。所需材料:

  16、中直、区直单位招工。所需材料:

  17、南宁市市直单位招工。所需材料:

  18、录用国家公务员(或者行政事业单位招录干部)。所需材料:

  19、学生毕业分配(或毕业改派)的(这里指的是去学校读书时没有把户口迁到学校或毕业后已经把户口迁出学校并已经落好户的学生)。所需材料:

  20、随军家属户口迁入。所需材料:

  21、现役军人调动家属户口随迁。所需材料:

  22、部队转业干部入户及及家属随迁(随安置)。所需材料:

  23、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录取新生落户需提供教育部门的招生信息表或录取花名册及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

  24、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毕业、肄业、转学学生户口迁入需分别提供

  25、复退转军人落户需提供县级以上军转、安置部门出具的安置证明、《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军人身份证、单位接收证明。其中,家属随迁的,还需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26、留学回国人员落户需提供:

  27、国(境)外人员申请在国内定居落户的,华侨凭《华侨回国定居证》、台湾居民凭《台胞定居证》、港澳居民凭《定居证》及《批准定居通知书》、外国人凭公安部对其本人申请定居中国的批复以及现合法有效的居住证明等材料。

  28、安置无家可归的人落户,需提供民政部门的安置证明;

  29、刑满释放(假释、保外就医)、解除劳教落户需提供释放、假释、保外就医、解教证明;

  30、无户口人员落户,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补录户口;

  31、其他特殊原因申请迁入,视情况进行特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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