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石家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管理全文细则解读

发布时间:2016-12-11 21:14:53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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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石家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管理全文细则解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北省建筑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石家庄市建设局为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建设局”),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负责日常工作及市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区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5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

  第五条 市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石家庄市有形建筑市场公开进行。

  第六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 招标

  第七条 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项目审批手续;

  (三)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有满足施工要求的建设资金;

  (五) 有招标所需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技术资料;

  (六) 室内装修工程还应取得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第八条 施工招标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登记;

  (二)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通过资格预审确定投标人;

  (四)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

  (五)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和有关资料;

  (六)投标人踏勘现场,招标人发布答疑通知;

  (七)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要求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

  (八)设有标底或拦标价的,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标底或拦标价;

  (九)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十)招标人组织开标;

  (十一)招标人组织评标并确定中标人,中标结果公示;

  (十二)招标人编制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十三)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四)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

  

  第九条 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

  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或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技术、经济负责人具有高级职称或者相应执业注册资格,并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经验;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2人的组织机构,可自行组织各类建设工程的招标工作。

  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或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技术、经济负责人具有高级职称或者相应执业注册资格,并具有6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经验;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1人的组织机构,可自行组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1500万以下的建设工程招标工作。

  具有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技术、经济负责人具有中级职称或者相应资格,并具有4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经验;具有工程预算人员不少于1人的组织机构,可自行组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500万以下的建设工程招标工作。

  第十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5日前向市招标办备案,备案主要材料包括:

  (一)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项目法人组建文件;

  (二)招标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有关证书及工作经历的证明;

  (三)拟招标工程的基本情况。

  不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一条 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应当公开招标;其他建设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建设局核准后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二)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建设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符合要求的;

  (三)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第十三条 实行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按规定在指定的新闻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在石家庄市建筑市场管理中心和“河北工程建设信息网”同步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地点、工期;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四条 凡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证书的施工单位或者依法组成的施工单位联合体,均可作为投标人,按照本办法参加相应工程的施工投标。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范围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格式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施工组织设计;

  (三)投标报价单;

  (四)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 ……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组织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应当在市招标办监督下进行。

  第三十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二)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其主要内容。

  (三)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一条 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

  (一)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二)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三)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四)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

  (五)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六)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市建设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县(市)、矿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本实施办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县(市)、矿区、开发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建设工程必须招标的范围,但不得缩小本办法确定的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范围。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石家庄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市建[2003]3号《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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