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长沙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管理全文细则解读

发布时间:2016-12-10 23:34:21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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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长沙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管理全文细则解读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防范和遏制围标串标等行为,确保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正、廉洁、高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研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行招标前期准备工作审查制

  职能部门要按照《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2〕21号)的要求,对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充分论证,严格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审查,控制工程造价,具备招标条件的,才能开展招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管理要从严把关,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在规定资质等级、工程业绩等条件时不得设置不合理要求排斥潜在投标人。

  二、推行电子招标投标制

  贯彻实施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办法》,政府投资项目逐步推行电子招标投标。由长沙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市公管办)牵头,尽快制定我市推行电子招标投标配套制度。2015年,进入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称交易中心)交易的工程施工项目全面实行电子招标投标。加快建设满足各类招标采购需求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逐步在其他项目中推行电子招标投标。

  三、实行资格后审制

  优化招标投标流程,取消投标报名环节,实行资格后审。所有政府投资项目,一律由投标单位按照招标公告要求,通过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免费下载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律要求采用国家规定的标准文件格式。评标委员会要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所有投标单位进行严格审查。

  四、实行投标单位法人承诺制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投标人书面承诺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亲笔签署统一格式的书面承诺书。对投标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和真实性予以承诺,并保证中标后严格履行合同条款。承诺书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到投标现场提交。

  

  五、实行投标保证金集中管理制

  投标保证金实行集中统一专户管理,行政监督部门全程监督。由交易中心设立专用账户负责投标保证金的代收代退及保管、保密等工作。投标保证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收取,退还保证金必须通过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进行。如果投标人基本账户被冻结,需出具冻结单位的冻结文书和投标人的一般账户,报行政监督部门认可后,方可从投标人一般账户以银行转账的方式缴纳和退还。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投标保证金。

  六、实行诚信记录公告制

  市公管办牵头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诚信记录公告制度,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为全市统一的诚信记录和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行为记录平台。各级各有关部门查处的违法违纪和获奖等情况要及时报市公管办,由市公管办在统一平台进行公示,并将以上信息直接转入交易中心投标人基本信息库,作为评标专家评审依据。认定投标企业有围标串标行为的、代理机构对组织的项目发现围标串标行为而未制止的,由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同时将处罚情况及时抄送市公管办,并在全市统一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公布。投标企业被认定有围标串标行为,投标企业资质、业绩等信息弄虚作假的,相关单位在1-3年内不得接受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投标;对代理机构和有关单位串通违规操作或由于管理不善、组织不力导致围标串标行为的,相关单位在1-3年内不得委托其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相关业务;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推行政府投资项目自行招标制

  具备自行组织招标能力的政府投资项目法人,发展改革部门可核准项目单位自行组织招标。不具备自行组织招标能力的政府投资项目法人,可以根据需要从招标代理机构库中随机抽取符合资质和等级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或者直接委托。

  八、实行无业主评委评标制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不派业主代表参加评标,但服务类项目可派一名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由招标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市政府或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派一名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无业主评委评标的项目,招标人可在交易中心监控室于评标前对项目情况进行说明。

  九、实行评标专家、监委过错责任追究制

  一般项目的评标专家、监委原则上分别从省政府综合评标专家库长沙分库和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委库中随机抽取。重大或者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省政府综合评标专家库长沙分库不能满足评标要求的,由交易中心和招标人商发改和行政监督部门,提出从国家部属专家库、其他省级专家库以及省会城市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的办法,报市公管办,经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同意后实施。加强对评标专家、监委管理,建立绩效考核和考勤评价制度,实行过错淘汰制。专家、监委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十、强化招标监管责任制

  加强行业监管、监委监督、综合监管协调配合,综合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各项现场管理制度,规范交易各方主体行为。 行政监督部门要落实标后监管责任制,项目开始实施1个月内,必须到现场开展不少于1次对中标单位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严禁中标企业转包和违法分包,严格按中标价格签订合同,工程款项只能支付到中标人基本账户。严格实行建造师(项目经理)电子化信息管理,一个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招标人要依法要求中标单位严格履约,招标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允许投标人资质挂靠或变更项目负责人(或项目部主要人员更换30%及以上)的,对招标单位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监察部门、市公管办、重大项目稽察办等对行政监督部门、招标人等标后监管行为进行抽查,对监管不力的单位要实行行政问责。

  十一、实行围标串标联动查处制

  (一)评标委员会或招标人发现围标串标行为的,应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经行政监督部门调查核实后,依法予以处理。行政监督部门发现串通投标情形的,可直接认定。对参与围标串标或者发现后没有采取措施制止和报告的行政监督部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对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实行举报奖励处罚制度。投标人或者其他知情人发现围标串标行为向有关监督部门进行举报,且举报问题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对恶意举报投诉者一经查实予以通报,并将情况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公示。

  (三)由监察部门牵头,公安机关、公管办、行政监管部门、重大项目稽察办等有关部门相互配合,跟踪重大项目,查实惩处招标投标违法案件。

  十二、本意见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各县(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参照本意见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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