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浙江省民办教师补助政策及养老保险,民办教师工龄认定

发布时间:2016-11-28 15:16:39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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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办教师,是中国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中小学教师队伍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一支重要力量。《2016-2017年浙江省民办教师补助政策及养老保险,民办教师工龄认定》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因此沿用往年政策, 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6-2017年浙江省民办教师补助政策及养老保险

  一、参保办法

  本着本人自愿的原则,参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 基本养老费的缴纳

  从1996年1月1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比例为20%,其中:自1996年1月至自辞退前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由当地财政负担12%,个人负担8%;被辞退后所需缴纳的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

  补缴基数为参保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1995年12月31日前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不视同缴费年限。

  (二) 个人账户

  1996年1月1日起,按缴费基数的8%,为参保人员补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三) 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及缴费满15年的,可以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条件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参保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累计缴费仍不满十五年的,可允许其继续缴费至15年,其基本养老金从交满15年的次月开始计发;对参保时已超过男60周岁、女55周岁,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其基本养老金从补缴资金到位的次月开始计发。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参加今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

  2016-2017年浙江省民办教师工龄认定

  为了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吸引更多的合格人才从事教育工作,民办(代课)教师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经组织批准进入各级各类学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凡经组织批准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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