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陕西省参战荣誉金发放时间及参战人员补助政策

发布时间:2016-10-27 19:10:37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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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2017年陕西省参战荣誉金发放时间

  制定全国统一的(一次性或每月发放的)不分参战时期,不分职位高低,不分退役后身处何地,同等的能量化、细化、可追溯、可连续的参战人员基本战争补偿法规,惠及所有参战人员。然后,按参战军人参战时间长短、战争受伤害程度、立功受奖等级、职位高低等进行附加。对参战人员的战争补偿、优抚金,还应当根据国民可支配收入的增加、物价上涨指数的增涨及时调整(对已故参战人员的战争补偿、优抚金按其参战时间长短、出国时间长短、战争受伤害程度、立功受奖等级、职位高低等给予同标准的一次性发放给家属、后代)。

  参战人员补助政策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社会事业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专项问题会议纪要精神,切实做好曾参加对越自卫反击战安置在城镇企业的部分退休人员(不含军转干部、自主择业人员,简称对越作战退役人员,下同)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解决对越作战退役人员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问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对越作战退役人员的军龄以及1992年12月31日以前在企业的连续工龄视同为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最早从1993年1月1日起,按规定补缴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对越作战退役人员从2000年1月1日(或中断之日)起,由单位和个人按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补缴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利息,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时为其补记个人帐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个人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医疗待遇。参加失业保险时,由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缴费,失业后,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企业确有困难无力解决对越作战退役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缴费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时,个人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的比例补缴历年的养老保险费(含利息),其余部分由省财政负担。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个人按1%的比例补缴历年(或中断)的医疗保险费,省财政按7%(西安市8%)负担,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时按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为其补记个人帐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个人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实际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由省财政按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一次性补足,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医疗待遇。参加失业保险时,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个人按1%的比例补缴历年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由省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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