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青海省国家养老政策新规解读,养老补贴比例

发布时间:2016-11-27 21:33:29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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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国家养老政策新规解读是什么呢?养老补贴比例又是多少?《2016-2017年青海省国家养老政策新规解读,养老补贴比例》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因此沿用往年政策,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6-2017年青海省国家养老政策新规解读

  我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是如何规定的?

  答:我省今年调整的政策主要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同时考虑艰苦地区因素进行调整。总体调整水平达到月人均267元。具体调整办法为:

  (一)定额调整

  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7元。

  (二)挂钩调整

  1.按缴费年限调整。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15年以上的,在享受增加60元标准的基础上,缴费每增加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4元(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缴费年限15年以下(含),以及按照青政办〔2003〕133号文件、青人社厅发〔2010〕191号文件规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且享受定额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

  2.按养老金水平调整。按退休人员2015年12月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增加(四舍五入到元)。其中,本人基本养老金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按全省平均水平的1%增加。

  1.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2.在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满65周岁以上且具有正高职称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5元;年满65周岁以上且具有副高职称(含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25元。

  同时符合第(三)项上述两个条件的人员,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增加基本养老金。

  3.符合调整基本养老金范围的人员,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90元。

  (四)考虑艰苦地区因素调整

  考虑我省自然条件艰苦等因素,在上述三项调整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

  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规定予以倾斜,达不到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助到平均水平,具体补助办法按原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军转干部解困稳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青人军转字〔2005〕288号)规定执行。

  2016-2017年青海省国家养老补贴比例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具有农村牧区户籍的老年人,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老年人,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补缴标准为:参保人在新农保制度实施时,选择本地区制定的任一缴费档次乘以补缴年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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