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西宁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及管理办法(征收标准和流程)

发布时间:2016-11-24 16:16:34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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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土地是指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简称为农地。《2016-2017年西宁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及管理办法(征收标准和流程)》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因此沿用往年政策, 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6-2017年西宁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

  一、把握农村土地流转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改革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稳定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基础,以优化农业生产要素配置、发展现代农业为目标,以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和服务机构为抓手,以培育规模经营主体、强化示范带动为重点,以加大政策和资金扶持力度为保障,正确引导,强化服务,规范管理,促进土地、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高效配置,形成农村土地流转的市场调节机制。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尊重农户的意愿和土地流转主体地位,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农民流转承包土地,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农户放弃或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二是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农村土地流转的机制是市场调节,引导农村土地流转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则,不下指标,不搞形式主义。三是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主导产业发展条件、非农产业发育程度、劳动力转移和社会保障状况等,合理引导,分类指导,不搞强行推进。四是稳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基础。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不得改变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农业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三)改革目标:通过政策引导,解决目前我市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服务体系不健全、流转程序不规范、市场化机制不完善、流转政策不配套等突出问题,实现土地集体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逐步形成完善的“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农民自愿、依法有偿、流转有序、管理规范”的农村土地流转机制,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土地综合利用率,推进农业现代化发展进程,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二、明确农村土地流转的范围、方式、期限与行为规范

  (四)农村土地流转范围。农村土地包括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农户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和经营者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土地均可以流转。能够实行家庭承包的耕地、林地和草地不得按“四荒”地承包和流转。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可以参照农村土地流转的相关规定执行。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土地不得流转。

  (五)农村土地流转方式。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家庭承包的土地,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托管、抵押等形式流转,农户之间可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合作联合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以承包期内一定时限的土地收益作价进行其他方式的股份合作,但不得将土地量化为股份作为出资向工商企业入股。以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转经营权及其地上设施作为抵押物贷款的,可以在金融机构指导下进行。进行其他流转方式的探索创新,应遵循农村土地流转的基本原则。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四荒”地,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林地流转按照青海省林业厅出台的《青海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和《青海省集体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2016-2017年西宁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办法(征收标准和流程)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月7日经农业部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第二章流转当事人

  第六条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第八条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第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

  第十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

  第十二条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土地,禁止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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