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西宁遗属补助政策及标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

发布时间:2016-11-14 21:46:59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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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属补助,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身前单位可对遗属给予定期或临时的补助。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2016-2017年西宁遗属补助政策及标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一些相关资讯。接下来,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的消息为准。

  遗属补助政策及标准

  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我省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为更好地保障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基本生活,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调整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6〕31 号),参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从2016年1月1日起相应调整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省内各地区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均在原标准基础上每月增加30元,调整后各地区的标准为:海东市居住的每人每月388元;海南州、海北州居住的每人每月393元;西宁市、海西州居住的每人每月403元;玉树州、果洛州、黄南州居住的每人每月408元;居住在省外的按西宁市的标准发放。国家机关在职人员因公死亡之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30元。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

  这个遗属是指死者供养的直系亲属,包括:

  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在上述范围的人员,不是所有人都能申请的,如果是以死者工资或退休金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在死者死亡30日内符合下面条件之一,才有资格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死者的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

  3、死者的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

  4、死者的子女未满16周岁的,或者满16周岁但仍在大中小学就读的;

  5、死者的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0周岁的;

  6、死者的子女及其配偶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6周岁的;

  7、死者的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6周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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