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黑龙江省住房补贴政策,住房补贴申请流程及标准

发布时间:2016-11-14 22:32:22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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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补贴是国家为职工解决住房问题而给予的补贴资助,即将单位原有用于建房、购房的资金转化为住房补贴,分次(如按月)或一次性地发给职工,再由职工到住房市场上通过购买或租赁等方式解决自己的住房问题。《2016-2017年黑龙江省住房补贴政策,住房补贴申请流程及标准》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因此沿用往年政策, 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6-2017年黑龙江省住房补贴政策

  离休职工优先一次性发放

  据边洪霄介绍,2006年度,市直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将发放住房补贴资金1.22亿元。2006年度发放范围是市直行政机关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对象是建国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未达标的老干部、2001年1月1日以后去世的并已建立职工住房档案的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

  从2007年开始,住房补贴资金的分配将采取按比例与综合平衡相结合的办法,由市房改办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当年筹集的住房补贴资金总额和所需补贴资金总量的比例,审定各单位年度住房补贴指标,编制市直机关年度住房补贴资金分配计划。住房补贴资金发放实行轮候制度,各单位要根据住房补贴资金分配计划,制定本单位发放方案。离休职工优先一次性发放;去世职工每年优先一次性发放;要兼顾好退休职工和在职职工的利益,原则上退休职工和在职职工按比例分开计算发放;无房职工原则上优先安排。

  职工补贴由单位按规定发放

  职工支取住房补贴资金需由单位组织相关材料并向市房改办申报,由市房改办审批并开具资金划拨单,再由单位持划拨单到市财政局划款,最后由单位按照《哈尔滨市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职工住房补贴资金管理和使用支取程序》的规定向职工发放。如:职工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已付清购房款,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由职工向单位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单位经审核查验后,留取复印件,职工从单位领取现金;付清房款,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职工向单位提交《房地产买卖合同》和购房专用发票及复印件,单位经审核查验后,留取复印件,职工从单位领取现金;职工与售房单位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并交付首付款的,需向单位提交该合同和首付款票据及复印件,单位经审核查验后留取复印件,职工从单位领取现金;职工从银行贷款购房,正在偿还贷款本息的,由职工向单位提交《房地产抵押合同》及复印件、《房屋他项权证》及复印件,单位经审核查验后,留取复印件,职工从单位领取现金;职工购买二手房,由职工向单位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单位经审核查验后,留取复印件,职工从单位领取现金;职工自建、翻建住房的,由职工向单位提交规划、土地等部门的有关批件、《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单位经审核查验后,留取复印件,职工从单位领取现金。

  离退休职工买房、建房的,按在职职工的规定办理支取手续;离退休职工不购买住房的,职工向单位提交《离休证》或《退休证》及复印件,单位经审核查验后,留取复印件,职工从单位领取现金。已去世职工的住房补贴,由配偶领取。职工和配偶都已去世的,由职工的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从职工生前所在单位领取现金。

  2016-2017年黑龙江省住房补贴申请流程及标准

  一、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发放原则

  按照住房制度属地化的原则,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的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标准,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公开、公正、合理,以财政补贴资金为主,单位自筹资金为辅,并充分考虑财政承受能力,分年逐步实施。

  二、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发放范围

  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发放范围为省直机关行政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在编的正式职工和离、退休职工中的无房职工以及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

  无房职工是指本人及配偶均未通过无偿分配、拆迁安置或其他形式取得公有住房的职工。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是指本人及配偶通过无偿分配、拆迁安置或其他形式取得公有住房,但没有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

  三、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执行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

  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执行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按住房的使用面积计算。

  干部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是:正厅级100平方米;副厅级90平方米;正处级80平方米;副处级70平方米;正科级60平方米;副科级50平方米;科员(办事员)48平方米,其中工龄满25年的科员(办事员)50平方米。1937年7月6日、1945年9月3日、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在本人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增加15平方米、10平方米、5平方米使用面积。行政机关人员不按专业技术职务执行住房面积控制标准。

  事业单位中执行专业技术职务工资的专业技术人员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是:两院院士153平方米;正高级职称90平方米;副高级职称、取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70平方米;中级职称、具有硕士学位的研究生60平方米;初级职称、具有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50平方米。国家级和省级有突出贡献的青年专家、省级重点学科带头人、博士生导师,可在规定的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外,另增加一个建筑面积为25平方米的工作间。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是被聘任并享受技术职务工资的人员。

  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及普通工人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是:高级技师70平方米;技师60平方米;高、中级工50平方米;初级工(普通工)48平方米。技术工人必须是被聘任并享受技术职务工资的人员。

  四、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方式

  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按职工补贴,由配偶双方所在工作单位按职工各自补贴标准分别计发。

  (一)2000年12月31日之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以下简称老职工),参加工作满25年的,给予一次性全额发放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参加工作未满25年的,按实际工作年限发放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差额部分在今后的工作年限内分次或一次发放。职工取得一次性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后,职务或技术等级晋升的,给予级差补贴;1998年12月31日后去世的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同样享受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政策。

  (二)2001年1月1日之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以下简称新职工),实行提高职工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的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政策。

  五、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面积计算

  (一)一次性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的计算。

  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无房及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的发放标准,由基准补贴和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补贴两部分组成。

  住房补贴的公式为:

  住房补贴=(基准补贴额+工龄补贴额)×(职工住房使用面积规定标准-现有住房使用面积)×建筑面积系数÷25年×本人实际工龄基准补贴额=经济适用住房价格÷2-职工个人负担额其中:职工个人负担额=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年工资×4÷60平方米工龄补贴额=年工龄补贴额×1993年末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根据哈尔滨市政府2001年公布的计算住房补贴的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00元,全市职工平均年工资为6370元,经测算,哈尔滨市的基准补贴额为825元,每年每平方米工龄补贴额为6.5元。

  哈尔滨市的基准补贴额和工龄补贴额只限于在哈尔滨市区内的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执行,不在哈尔滨市区内的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按当地政府制定的标准执行。

  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按建筑面积发放,楼房建筑面积按使用面积×1.5系数计算;平房按实际丈量面积计算。

  (二)新职工实行提高职工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的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政策。即将2001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公积金缴交比例由目前的缴交标准提高到按职工工资总额的40%的标准,其中:单位缴交25%,个人缴交15%.新职工住房公积金匹配到个人应享受的住房面积补贴标准时,调整到届时老职工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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