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黑龙江省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及管理办法(征收标准和流程)

发布时间:2016-11-14 22:04:24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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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土地是指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简称为农地。《2016-2017年黑龙江省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及管理办法(征收标准和流程)》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因此沿用往年政策, 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6-2017年黑龙江省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

  各市(地)委和人民政府(行署),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

  《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16日

  为进一步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加快建设现代化大农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制度

  (一)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推进和保障机制。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和建设现代化大农业的重要基础性工作。2015年全省全面启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到2018年全省全面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任务。各地要建立健全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密切协作、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推进机制,市(地)、县(市、区)要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组织。农业、国土资源、财政、档案、信访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协调推进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把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列入政府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建立专项督查和情况通报制度。要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保障机制,除中央财政给予补助外,各县(市、区)要按年度落实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专项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村级组织和农民收取费用。

  (二)规范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原则上要保持原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不得借机重新调整和发包农村土地。要严格执行农业部出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成果验收办法(试行)》等工作规范。各地要按照农村土地确权工作任务,合理安排年度工作计划。坚持试点先行,已经开展试点的县(市、区),在总结试点经验和取得成熟技术路线后,可组织全面推进;未开展试点的地方,要先行组织村、乡镇开展试点,再扩展到全县(市、区)。全省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总体上以确权确地为主,从严掌握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范围,对城中村、城郊村和整村农民以土地入股加入合作社,原有承包地的边界四至全部被打破难以确权到户的村,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基础上,可实行确权确股不确地。严格执行政策法规,对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可采取“有法依法、无法依民”的办法,依靠村民民主协商来解决,鼓励农民在自愿前提下采取互换并地方式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

  (三)实施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化管理。建立省、市、县三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及成果应用管理信息系统,促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流转合同和承包经营权证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和网络化,加快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信息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对接,促进信息互通共享。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实际,同步搭建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管理服务平台,实现农村土地确权登记与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效联动和对接。

  二、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和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四)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依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健全县、乡、村三级土地服务管理组织和土地流转监测网络,县级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乡级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站,村级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室,为流转双方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流转信息、合同签订指导和抵押贷款等服务。引导承包农户与流入方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使用全省统一的合同示范文本。依法保护流入方的土地经营权益,流转合同到期后流入方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约。2016年底,全省要全面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土地流转服务网络。

  (五)健全农村土地纠纷调处机制。继续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调解仲裁组织体系,加快建立县(市、区)农村土地纠纷仲裁庭、案件受理室、合议调解室、档案会商室等“一庭三室”。尽快建立“乡村调解、县级仲裁、司法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机制,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有法定机构受理、有专业人员审理、有固定地点办理。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将仲裁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农村土地纠纷仲裁员培训,妥善化解农村土地经营纠纷问题。

  (六)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和农地农用原则,充分尊重农民主体地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挠其依法流转承包地。土地是否流转、价格如何确定、形式如何选择,应由承包农户自主决定。流转期限应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农户承包地的剩余期限。没有农户的书面委托,农村基层组织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地,更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整村整组农户承包地集中入社或对外招商经营。

  (七)加强土地流转用途管制。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基本农田。严禁借土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建设。严禁在流转农地上建设或变相建设各类开发区、旅游度假村、别墅和超标准建设“大棚房”等。严禁在基本农田上挖砂、埋坟、建房等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严禁破坏、损毁农田基础设施。规范引导设施农业发展,强化设施农用地的用途监管。坚决查处通过“以租代征”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禁止擅自将耕地“非农化”。

  2016-2017年黑龙江省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办法(征收标准和流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第二章 流转当事人

  第六条 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第八条 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第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

  第十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

  第十二条 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土地,禁止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

  十三条 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

  第十四条 受让方在流转期间因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土地时,受让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可以在土地流转合同中约定或双方通过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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