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苏州住房补贴政策,住房补贴申请流程及标准

发布时间:2016-11-12 22:34:57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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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11月,国家对于享受住房补贴的个税问题规定:对职工因未享受国家福利分房政策,或虽已享受国家福利分房但未达规定面积标准的,单位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补贴标准,一次性或按月计入职工个人所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专用账户的住房补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2016-2017年苏州住房补贴政策,住房补贴申请流程及标准》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因此沿用往年政策,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6-2017年苏州住房补贴政策

  变化1:提高购房补贴标准年初,住建部门确定了将建设和筹措5100套经济适用房的任务,努力提高我市住房保障水平,以尽快实现“应保尽保、住有所居”。为鼓励住房保障对象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让住房保障对象有更多选择住房的途径,早在2009年3月,市政府就出台购房补贴政策,规定住房保障对象购买新建普通商品房的,按住房保障人均建筑面积18平方米计算,政府每平方米补贴2000元购房款。无房的三口之家,购房时政府可补贴10.80万元。每平方米住房补贴调整到2800元后,无房的三口之家,购房时政府可补贴15.12万元,比原补贴额增加4.32万元,调整比例高达40%。明显降低住房保障对象购买新建普通商品房的筹款压力。变化2:调整中等偏低收入标准苏州市区中等偏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标准为人均月收入1220元以下、且家庭年收入4.5万元以下。此次对中等偏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标准进行大幅度调整,将中等偏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标准从人均月收入1220元调整到1500元,而且取消了家庭年收入的限制,这将使市区住房保障的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变化3:放宽廉租房保障人群因为一人户的数量比较多,情况也比较复杂,会涉及到婚姻家庭等诸多因素,为谨慎对待,原来市区的住房保障政策中暂不受理低收入家庭中一人户的住房保障申请。为全面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新政策将35周岁以上单身的低收入住房困难户,纳入住房保障范围,享受租赁补贴和租金减免的住房保障形式。35周岁以上的单身人士,如月均收入在1000元以下、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的,可向户籍所在街道的行政服务中心提出住房保障申请。经审查,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从申请之月起,可领取每平方米15元的租赁补贴。无房的每月租赁补贴额为270元,通过在市场自行租房,解决单身人士的住房问题。对承租公有住房的可同时实行租金减免。  2016-2017年苏州住房补贴申请流程及标准

  购房补贴注意事项(购新建房):

  1、申请人凭《补贴购房资格证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应在合同中注明:“政府补贴购房,含政府补贴款人民币XXXXXX元。将政府补贴所购房源作为抵押物进行贷款购房,则抵押物为整套住房,不再另行办理政府同意抵押登记的手续。贷款额度须控制在扣除政府补贴部分的产权价值范围内,政府不承担个人抵押贷款的还款责任。”

  2、申请人与开发商经办人持三份《领取政府补贴购房金额授权书》(开发商已填写并加盖公章)、《签领表》(开发商已填写相关内容并加盖公章)及全部购房合同到苏州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盖章确认后结算补贴款。

  3、办证发票的备注栏须写明“含政府补贴购房款人民币XXXXXX元”(办理房产证所必须)。

  4、办理房产证时须提交《补贴购房资格证明》、《领取政府补贴购房金额授权书》。

  5、完成购房手续后请将办证发票的原件及房产证原件交至苏州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复印件将存档。

  6、“申请人”或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求取消购房合同的,应当征得苏州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的批准。已经支付的政府补贴购房金额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全额退还。

    2016-2017年苏州住房补贴申请流程及标准 

  购房补贴注意事项(购存量房):

  1、申请人凭《补贴购房资格证明》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并应在合同中注明:“政府补贴购房,含政府补贴款人民币XXXXXX元。将政府补贴所购房源作为抵押物进行贷款购房,则抵押物为整套住房,不再另行办理政府同意抵押登记的手续。贷款额度须控制在扣除政府补贴部分的产权价值范围内,政府不承担个人抵押贷款的还款责任。”

  2、申请人在签订《存量房资金托管协议》中须注意:协议中买方(申请人)将除政府补贴款外剩余房款(含贷款资金)转入市房产交易登记管理中心存量房资金托管账户,同时买方(申请人)应注明结算账户为苏州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指定账户。

  3、申请人携带所有相关购房合同、《存量房资金托管协议》到苏州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盖章确认结算补贴款。

  4、办理房产证时时须提交《补贴购房资格证明》、《领取政府补贴购房金额授权书》。

  5、购房发票备注栏须注明“含政府补贴购房款人民币XXXXXX元”,完成购房手续后请将办证发票的原件及房产证原件交至苏州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查验,复印件将存档。

  6、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要求取消购房合同的,应当征得苏州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的批准。由苏州市房产交易登记管理中心凭批准资料将托管资金全额退还至苏州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资金账户(涉及贷款的资金退还贷款银行),买方(申请人)再至苏州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结算退款金额。最后由买方(申请人)至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办理《苏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备案撤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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