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佛山遗属补助政策及标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

发布时间:2016-11-09 21:25:48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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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属补助,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身前单位可对遗属给予定期或临时的补助。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2016-2017年佛山遗属补助政策及标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一些相关资讯。接下来,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故继续沿用往年度的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的消息为准。

  遗属补助政策及标准

  1、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佛府办〔2012〕81号)和佛山市人事局、佛山市财政局《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佛人字〔2008〕82号)文件精神,从2012年10月起,随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调整后为每人每月430元),现在应该是430*130%=559元,可是现在还是507元,什么时候才能增加啊?

  2、遗属死亡待遇问题,

  根据粤人发[2008]129号,(十二)对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人员,各单位要做好登记核对工作,定期查验相关证明。其中,年满16周岁仍在校学习人员由就读学校按学期出具证明,年龄超过60岁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按年度出具生存证明。对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遗属,单位按时定期支付生活困难补助费。(十三)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死亡,由单位一次性发给6个月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作为丧葬补助费,并核销供养补助关系。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

  这个遗属是指死者供养的直系亲属,包括:

  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在上述范围的人员,不是所有人都能申请的,如果是以死者工资或退休金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在死者死亡30日内符合下面条件之一,才有资格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死者的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

  3、死者的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

  4、死者的子女未满16周岁的,或者满16周岁但仍在大中小学就读的;

  5、死者的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0周岁的;

  6、死者的子女及其配偶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6周岁的;

  7、死者的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6周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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