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郑州遗属补助政策及标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

发布时间:2016-11-09 21:07:09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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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属补助,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身前单位可对遗属给予定期或临时的补助。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2016-2017年郑州遗属补助政策及标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一些相关资讯。接下来,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故继续沿用往年度的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的消息为准。

  遗属补助政策及标准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豫民文〔2015〕34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我市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生活补助标准和市、县两级财政负担比例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生活补助金标准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民发〔2015〕179号)文件执行,抚恤、生活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

  二、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按照每人每月895元执行,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助780元,市和县(市、区)财政每人每月各补助57.5元;其他时期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按照每人每月845元执行,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助750元,市级财政和县(市、区)财政每人每月各补助47.5元。

  三、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0元,按照每人每月420元执行。提标后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助246元,省财政每人每月补助62元,县(市、区)财政每人每月补助112元。

  四、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100元,按照每人每月460元执行,提标后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助276元,省财政每人每月补助92元,市级财政和县(市、区)财政每人每月各补助46元。

  五、郑州市增发标准及市、县(市、区)负担比例。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20元;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抗日战争时期的每人每增发42元,建国前入伍的每人每月增发医疗补助金16元,属孤老的每人每月增发10元,建国前入伍或军龄满7年以上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发5元。以上增发部分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各负担50%。

  此次调整从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中央财政、省财政和市财政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省财政和市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各县(市、区)应尽快安排好资金,确保在2016年春节前将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按新标准及时、准确、足额地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

  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①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②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③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④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上述补助对象参加劳动或农业生产所得的报酬,应作为本人的生活费用,在计算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时,要把这部分收入考虑在内。

  (5)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数额在扣除本人必要的生活费以后,所余部分应作为遗属生活费,不足时,再给予补助。扣除标准,由各地区根据本地区一般工作人员的生活水平确定。

  (6)遗属在享受定期补助以后,如遇有特殊困难,死者生前所在单位,还可酌情给予临时补助。

  (7)享受补助的遗属,因经济收入增加、就业和人员减少,可根据新的情况减发或者停发其生活困难补助费。

  (8)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的经费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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