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沈阳遗属补助政策及标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

发布时间:2016-11-09 20:51:05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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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属补助,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身前单位可对遗属给予定期或临时的补助。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2016-2017年沈阳遗属补助政策及标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一些相关资讯。接下来,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故继续沿用往年度的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的消息为准。

  遗属补助政策及标准

  补助标准

  (一)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系非农业人口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执行;系农业人口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150%执行。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随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调整相应进行调整。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1.死者系因公牺牲并被授予烈士称号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一)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50%。

  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死者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一)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30%。

  3.因公死亡人员的遗属以及孤独单身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一)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20%。

  4.兼有1、2、3项几种情况的,只能按其中一项提高补助标准,不能累加。

  (三)遗属按规定享受的补助费总额,不受死者生前原工资总额或离退休费总额的限制。

  (四)死者生前父母分别由死者及其兄、弟、姐、妹共同供养者,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死者原所在单位按规定补助标准的50%发给,不足部分由死者兄、弟、姐、妹共同分摊负担。本通知下发前已核定供养关系的,不再改变。

  三、补助费的核定

  (一)夫妇双方参加工作,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月基本工资在550元以下的,不负担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超过550元的部分,扣除二分之一负担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对仍达不到本通知规定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发给离退休费的单位予以补助。

  (二)“基本工资”,机关执行职级工资制人员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企业单位职工为本人技能工资、岗位工资和工龄工资之和(未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参考工资标准的,可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60%作为工资基数)。

  对离退休人员,可按离退休时比照在职人员相应项目计发的离退休费,加上其后增加的离退休费核定工资基数。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核定后,死者配偶因调整工资而增加的工资部分,不再抵销原核定的生活补助费。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

  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经同级人社部门审批后,应按月享受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0日申报期内,参保单位持以下要件到参保分局事业科办理享受遗属困难补助待遇人员新增手续。

  办理要件:①死亡证明复印件;②同级人社局审批的《沈阳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抚恤金、遗属补助审核表》;③死亡人员户口簿本人注销页复印件;④享受遗属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⑤未享受低保待遇、无经济收入的遗属所在社区证明;⑥《事业单位享受遗属生活补助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⑦供养直系亲属与退休死亡人员的关系证明;⑧供养直系亲属所在学校提供的在读证明等。

  一、补助对象

  工作人员因公牺牲或者参加工作满5年病故以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对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生活确有困难的下列亲属,由死者原工作单位定期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一)父(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周岁,或者不满6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二)母(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周岁,或者不满5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三)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

  (四)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

  (五)遗属系普通高校、中专、技校学生,无助学金、奖学金等经济来源的,可列入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有助学金、奖学金等经济来源的,可视具体情况适当核减补助标准或不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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