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大连遗属补助政策及标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

发布时间:2016-11-08 20:23:21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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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属补助,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身前单位可对遗属给予定期或临时的补助。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2016-2017年大连遗属补助政策及标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一些相关资讯。接下来,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故继续沿用往年度的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的消息为准。

  遗属补助政策及标准

  按照 《转发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人 发〔2008〕18 号)规定执行。 二、 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后, 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按月领取的救济费标 准, 按照企业所在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并随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而相 应调整。 三、1937 年 7 月 6 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供 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在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基础上增加 30 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 的退休老工人死亡后, 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 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在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基础上增加 20 元; 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死亡后, 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 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在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基础上增加 10 元。 四、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按月领取的救济费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 20%。 五、对我市七十年代末社街转制退养人员和“文革期间”社街工业下乡人员(含原市房 产服务队、原燃料公司送煤队、原商业局合作店、原周水子大队等退养人员)的生活补助费 标准,由原标准调整为按照其单位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上述标准调整后,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本通知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

  申请对象:

  1、父亲或丈夫年满60周岁,或不满6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

  2、母亲或妻子年满50周岁,或不满5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

  3、子女,包括养子女等,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4、弟弟或妹妹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5、遗属系普通高校/中专/技校在校学生(不包括硕士、博士研究生),可列入范围。

  申请资料:

  1、《事业单位参保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核表》;

  2、申请人户口本;

  3、申请人身份证;

  4、申请人本人与死亡职工的社会关系材料证明;

  5、无固定经济收入证明;

  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需提供);

  7、孤儿或孤寡老人证明(孤儿或孤寡老人需提供);

  8、学籍证明(年满16周岁,且尚在普通中学/高校/中专/技校学习的在校学生);

  9、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相关文件。

  申请流程:

  1、单位经办人携带上述资料前往青岛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2、工作人员受理资料,并对资料进行审核;

  3、经审核,材料齐全、符合办理条件的予以即时办理。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并告知提供材料;

  4、复审人员对照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5、复审通过,供养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待遇审核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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