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重庆遗属补助政策及标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

发布时间:2016-11-07 22:51:29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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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属补助,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身前单位可对遗属给予定期或临时的补助。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2016-2017年重庆遗属补助政策及标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一些相关资讯。接下来,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故继续沿用往年度的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的消息为准。

  遗属补助政策及标准

  根据重庆市人事局、 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办法的通知》( 渝人发〔 1997〕 64 号),现对贯彻执行中的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 确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一律以遗属本人常住户口 为准。 常住户 口 变动后, 应从户 口 迁移的次月 起, 改按迁入地的标准执行;

  二、 遗属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总金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基本工资。 其中:

  1. 死者生前未参加 1993 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可在其生前工资( 基础工资、 职务工资、 工龄津贴三项之和) 的基础上增加 140 元, 作为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控制总额; 2. 死者生前未参加 1985 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在其生前标准工资的基础上增加 170 元, 作为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控制总额;

  三、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的基本工资按下列各项之和计算:

  1. 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 , 为本人职务工资、 级别工资、 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

  2. 机关技术工人, 为本人岗位工资、 技术等级( 职务) 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3. 机关普通工人, 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4.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 为本人职务( 技术等级) 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 其中, 体育运动员 , 为本人体育基础津贴和成绩津贴)。 四、 遗属是否列为享受定期困难补助的对象, 应以工作人员死亡当时的情况按有关政策确定。

  五、 已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 如因经济状况和人员等情况发生变化, 应根据新的情况减发、 停发或增发其生活困难补助费。

  六、 未转正的试用、 见习、 学徒期人员 死亡后, 其遗属不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 如系因公牺牲, 其遗属可按规定享受定期或临时补助。

  七、 死者的配偶再婚后, 本人不再享受生活困难补助。 已享 受补助的遗属仍符合条件的可继续给予生活困难补助。

  八、 因国家建设需要征地而“农转非” 的遗属不再享受生活困难补助。

  九、 死者系非独生子女的, 在计发其父母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时, 应视死者兄弟姐妹的实际情况, 按照合理分担的原则共同负担。

  十、 死者的配偶系独生子女的, 其配偶的父母符合补助条件的, 应列为补助对象。

  十一、 工作人员 交通事故死亡, 领取了 损失赔偿费后, 符合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仍可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十二、 实行企业管理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 已执行劳动保险条例的, 不执行渝人发〔 1997〕 64 号文规定, 应按劳动保险条例 的有关规定办理; 未执行劳动保险条例 的, 可按渝人发〔 1997〕 64 号文的规定办理。

  十三、 文件下发以前已经享受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 现仍然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 从 1997 年 7 月 1 日 起, 改按新标准执行。

  一九九七年十月 五日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

  ◆申办条件

  1、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从业人员,以及在本市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的人员非因工死亡时,其生前供养并符合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直系亲属;

  2、从事有合法经济收入的自雇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以及本市居民的外省市户籍配偶,非因工死亡时按月实际缴费已满5年,且死亡当月正常缴费,其生前供养并符合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直系亲属。

  ◆申请材料

  1、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复印件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注明死亡日期的户籍注销证明复印件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复印件;

  2、申领人提供能够确定其遗属身份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或公安机关、乡镇(街道)等一级政府组织出具的证明遗属关系的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证等材料复印件,或原始的劳保登记卡、单位提供的能够证明职工与申领人关系的原始档案记载材料等复印件;

  3、遗属的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或户口簿上记载遗属姓名和出生年月的页面复印件);

  4、外省市户籍16周岁及以上遗属,另需携带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一级政府所属办事机构或城居保、新农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申领人生活来源情况的证明;

  5、根据遗属的不同情况,需分别携带下列材料:

  (1)遗属对象为子、女、弟、妹等人员且年满16周岁的,需携带在高中或职业学校就读及学制年限的相关证明材料;

  (2)遗属对象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需携带本市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或外省市县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6、遗属本人在本市指定金融机构范围内开立的实名制结算账户卡(折)复印件(可选择上海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其中之一);

  7、孤身一人的遗属,需携带由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一级政府出具的相关证明;

  8、人户分离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化管理的养老人员需携带《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

  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提供的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注:为确保及时办理社保业务,参保人员应提供具有结算功能的个人实名制银行账户,具体情况可咨询您账户所属的银行。

  ◆办事程序

  1、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

  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

  3、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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