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青海省遗属补助政策及标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

发布时间:2016-11-05 22:39:25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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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属补助,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身前单位可对遗属给予定期或临时的补助。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2016-2017年青海省遗属补助政策及标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一些相关资讯,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接下来,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故继续沿用往年度的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的消息为准。

  遗属补助政策及标准

  关于调整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青人社厅发〔2012〕106号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机关及有关单位:

  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12年1月1日起进行了调整。根据《关于调整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通知》(青人薪字〔2007〕599号)中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随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提高而相应调整的精神,决定对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之后,凡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其每人每月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按省内不同地区分别调整为:海东地区居住的每人每月298元;海南、海北州居住的每人每月303元;西宁市、海西州居住的每人每月313元;玉树、果洛、黄南州居住的每人每月318元。居住在省外的按西宁市的标准发放。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因公死亡之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发30元。

  二、我省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有关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

  四、本通知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

  二 〇 一 二 年 十 月二 十 九日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问题,一九五七年、一九六四年内务部、财政部、国务院人事局在联合通知中原则规定,可给予临时或者定期的补助。多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执行很不一致,互有影响。为了妥善解决遗属生活困难,有利于安定团结,解除广大工作人员后顾之忧,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为实现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多作贡献,根据现在的情况和各地的要求,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之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一般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区的标准)。对于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或在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一些。

  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

  三、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十六岁,或者满十六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十六岁,或者满十六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上述补助对象参加劳动或农业生产所得的报酬,应作为本人的生活费用,在计算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时,要把这部分收入考虑在内。

  五、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数额在扣除本人必要的生活费以后,所余部分应作为遗属生活费,不足时,再给予补助。扣除标准,由各地区根据本地区一般工作人员的生活水平确定。

  六、遗属在享受定期补助以后,如遇有特殊困难,死者生前所在单位,还可酌情给予临时补助。

  七、享受补助的遗属,因经济收入增加、就业和人员减少,可根据新的情况减发或者停发其生活困难补助费。

  八、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的经费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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