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宁波退伍军人安置及补贴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6-10-29 00:27:24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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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为部队成员,根据其服役年限、服役种类、荣誉退役还是解除现役职务,或残废等级,按照法令规定有资格享受退伍军人法所规定的利益或特权。《2016-2017年宁波退伍军人安置及补贴政策解读》是大铁棍娱乐网小编为您精心准备的,希望对您有帮助。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因此沿用往年政策,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6-2017年宁波退伍军人安置

  宁波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发放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退役士兵安置改革需要,扶持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自主就业,规范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的发放工作,促进全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军区关于认真做好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1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发给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经济补助。

  第三条 凡2011年11月1日以后退出现役、自主就业的下列人员,发给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一)本市接收的退伍义务兵。

  (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

  (三)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但退役时本人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第四条 全市自主就业的城乡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以上年度我市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依据,结合市区城乡人口比例测定基础标准。从2013年冬季开始,城乡退役士兵实行标准一致,并按不同对象结合服役年限确定具体标准。

  第五条 全市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按照下列标准发放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一)退伍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的,按基础标准发放。

  (二)复员士官按服役满2年的退役义务兵经济补助标准发放,每多服役满1年增发标准的10%。

  (三)进藏服役士兵服役期满退役后,按退役士兵经济补助标准发放后,再增发100%。

  (四)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大专毕业以上(含大专)文化程度青年应征入伍的[指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后录取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毕业生(含民办、高职、独立学院、成人高校同类学生)],户口在我市,在大市范围内入伍,退役后按退役士兵经济补助标准发放,若在部队服役期间未受任何处分的,再享受增发退役义务兵经济补助金标准的100%的奖励。

  补贴政策解读

  关于发放2015年度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的通知

  各镇(街道)社会事业办、财政所:

  根据《宁波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发放办法》(甬民计[2014]30号)和《慈溪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经济补助暂行办法》(慈政办发〔2012〕191号)之规定,决定发放2015年度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定基础标准及发放原则

  1、基础标准。2015年度全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以宁波市公布的基础标准为依据,即36922元。

  2、发放原则。城镇退役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的,按基础标准发放,即36922元。农村退役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的,按基础标准的100%(即36922元)发放。按照《慈溪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经济补助暂行办法》(慈政办发〔2012〕191号)规定和以往发放办法,按照就高原则,决定城镇退役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的,按59000元发放。

  二、具体发放标准

  1、农村退役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的,按36922元发放,农村复员士官每多服役满1年增发10%。

  2、城镇退役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的,按59000元发放,城镇复员士官每多服役满1年增发20%。

  3、因公致残被评为5级至10级残疾等级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按城镇退役士兵经济补助标准发放。

  4、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大专(含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青年应征入伍服役满2年的,按基础标准的2倍发放。多服役年限按城镇复员士官增发标准计发。

  5、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入伍(指高校所在地应征入伍的),退役后复学的退役士兵,其经济补助由入伍地(即学校所在地)负责发放。退役后不复学的,按城镇退役士兵经济补助标准发放。

  6、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照下列标准增发一次性经济补助金: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城镇退役义务兵经济补助金标准的100%;荣获二等功的,增发城镇退役义务兵经济补助金标准的60%;荣获三等功的,增发城镇退役义务兵经济补助金标准的30%。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标准增发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实际服役年限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退役士兵无故滞留部队且滞留时间未计为服役年限的,滞留时间不计入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年限。

  三、确定发放办法

  1、农村籍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经济补助补发工作由各镇(街道)负责。

  2、城镇退役士兵、5-10级残疾退役士兵、大专及以上毕业入伍的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发放工作由市民政局负责。

  四、落实发放时间

  2015年度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工作要求在7月25日前完成,各镇(街道)接到通知后要根据发放标准及时完成一次性经济补助的发放工作,并于2015年7月31日前将发放情况报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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