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宁波网约车合法化新规,网约车新政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10-28 21:50:00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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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约车合法化新规

  驾驶员要求方面,宁波市户籍或者在本市取得《浙江省居住证》6个月以上;网约车车辆准入条件方面需满足:本市号牌、7座及以下乘用车;燃油、清洁能源车辆轴距2650毫米以上;新能源车辆轴距2600毫米以上,综合工况续航里程200千米以上;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12万元以上;车辆行驶证的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之日未满4年;车辆属于个人所有的,车辆所有人应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且名下没有登记的其他巡游车或网约车等。

  征求意见稿原文如下:

  宁波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宗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私人小客车合乘,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本细则所称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第三条[发展定位]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统筹、规范、有序发展网约车。

  第四条[调节机制]

  网约车数量规模和运价实行市场调节。根据公共交通发展水平、社会公众出行需求、城市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建立网约车运力规模动态监测机制。为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对网约车数量和价格实行临时管控。

  第五条[部门职责]

  市和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市和县(市)区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发展改革(物价)、通信、公安、人力社保、税务、市场监督、质监、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六条[许可条件]

  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平台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中非本市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取得营业执照,在本市依法纳税;

  (二)取得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其线上服务能力的认定结果;

  (三)在本市拥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及服务能力;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政府监管平台;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平台经营的,应当向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非本市企业法人的,同时提交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在本市的办公场所证明材料,负责人员及管理人员信息;

  (五)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报告;

  (六)企业经营管理、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等保障制度文本,包括:1.履行企业主体责任的承诺书;2.接入车辆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3.驾驶员管理制度;4.网约车调度规则;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网络安全管理制度;6.安全维稳、运输保障、服务质量及投诉处理制度;7.信息安全及乘客隐私保护制度;8.平台数据库接入监管平台的维护保障制度;9.运价制定规则、动态调整最高系数及价格公示制度;10.提供私人小客车合乘信息服务的,提交防止非营运车辆利用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许可发证]

  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于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明确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区域为本市行政区域。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自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因合并、分立产生新的经营主体的,应当重新申请经营许可。

  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办公场所等情形的,应当向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依法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十条[终止经营]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在本市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交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网约车新政管理办法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一条

  拟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市号牌、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燃油、清洁能源车辆轴距2650毫米以上;新能源车辆轴距2600毫米以上,综合工况续航里程200千米以上。

  (三)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12万元以上;

  (四)车辆行驶证的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之日未满4年;

  (五)车辆符合节能环保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的要求,满足本市公布实施的最新机动车排放标准,投保营运车辆相关保险;

  (六)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符合上述条件的巡游出租汽车可以申请转换为网约车。

  第十二条[车辆性质变更、登记]

  车辆使用性质变更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持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出具的网约车预受理证明,向市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证明或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机动车所有人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提交相应委托书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新购置车辆,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持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出具的网约车预受理证明,向市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申请登记车辆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

  第十三条

  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由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机动车登记证、车辆行驶证、车辆购置发票、车辆购置税缴税凭证、相关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合格报告;

  (五)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安装及接入情况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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