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甘肃省差旅费报销制度及规定,出差补助标准解读

发布时间:2016-10-04 00:00:00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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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旅费是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的一项重要的经常性支出项目,主要包括因公出差期间所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和公杂费等各项费用。《2016年甘肃省差旅费报销制度及规定,出差补助标准解读》是大铁棍娱乐网小编为您精心准备的,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6年甘肃省差旅费报销制度及规定

  甘肃省调整了省级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后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是省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费上限标准,出差人员应当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工作人员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地、州、市(县)出差,执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住宿标准,各地、州、市(县)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标准执行。

  企事业单位出差补助没有明文规定,一般视企业规模大小及公司意愿而定,补助金额参差不齐。一般分为两种情况,即分项目如住宿标准是多少钱一天,市内交通是多少钱一天等,也有的单位实行包干制,即一天多少钱,不再承担住宿、市内交通费及餐饮费。但国家公务员出差补助一般都有明确标准,但各地视经济条件也不尽相同。

  昨日,财政部下发《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出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2013年下发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其中,调整北京、上海等11个城市部级干部住宿费标准、7个城市司局级干部住宿费标准和33个城市处级及以下干部住宿费标准。从明年1月1日开始,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将执行新标

  准,部级官员在北京、上海两地的住宿费标准最高为1100元,较原标准提高300元;其他省份住宿费标准则为800元或900元。此外,司局级干部和处级及以下干部的住宿费标准也根据城市不同,有不同程度的上调。

  此次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调整也是近十年来第3次调整。记者发现,原标准规定的部级干部住宿费标准均为800元,城市地区之间没有差别。此次11个城市部级干部住宿费标准进行调整,也各有差异,北京和上海上调最多,从800元提高到1100元,上调300元,而南京、杭州、福州、厦门、郑州、广州、深圳、成都、昆明均提高了100元,达900元。其余仍为800元。此外,处级及以下干部住宿费标准除海口、拉萨、西宁外,其他33个城市均有上调,幅度从10元至150元不等,北京和上海分别从350元上调至500元。本次调整中最值得关注的是,在拉萨、西宁、哈尔滨、海口、大连、青岛这6个受地理、气候等自然条件限制和季节性热点影响较大的城市,引入了淡旺季概念,旺季住宿费标准分别上浮20%-50%。为何拉萨和西宁旺季上浮比例最高,拉萨某五星级酒店的销售人员表示,淡旺季酒店价格差别大,淡季普通标间500元,旺季会上调到700元。对于西藏旺季会上浮50%的比例,西藏自治区财政厅相关工作人员表示,这可能是一个平均价格标准。《通知》称,调整后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是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到各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出差的住宿费上限标准,各类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对于此次官员差旅费的上调,有人对此提出三大疑问,一是为何要仅隔两年又调整?二是否会滋生腐败问题?三是否会导致酒店涨价?对此有关负责人对此做出以下回复。一是财政部给出的解释是,调整原因是在“综合考虑近两年全国各地区宾馆(饭店)住宿费价格变动、实际工作需要、淡旺季等因素”后,经研究决定。调整标准与多个因素有关,第一个原因是按原来标准很难找到价格和条件都合适的地方,第二个原因是与市场接轨,保证政府正常的公务活动。二是滋生腐败问题不太可能。政府工作人员不是想出差就出差,这需要各级审批,是根据工作需要决定。不过有财政部门工作人员表示,这会调动大家出差的积极性。但是需要警惕,高标准不能演变成多报销发票。三是多家酒店对记者表示,在当前国家“八项规定”的严格要求下,酒店基本在降价,不会涨价。一位财政部门工作人员认为,提高标准主要是适应市场变化需要,同时减少由于原来的标准不够产生的“转嫁负担”问题,从市场理性的角度讲,标准的提高会更适应市场环境。因此对于官员差旅费的上调需要理性看待,不能看到上调就认为必是有腐败,有猫腻,官员差旅费的管理还在不断完善与修正,方便它与市场相结合,与实际相结合,而不是闭门造车。

  出差补助标准解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参照财政部《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驻省外机构)。副省级及相当职务以上的人员,参照财政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差旅费按出差、参加会议和调动搬迁等不同情况分类管理。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出 差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

  (一)出差人员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乘坐飞机的,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二)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见表一。

  二等舱

  普通舱(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硬席(硬座、硬卧)

  三等舱普通舱(经济舱)

  凭据报销

  (三)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坐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四)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任务紧急的,经单位主管财务的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第七条 住宿费

  (一)省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具体标准见表二。

  (二)住宿费标准为出差住宿的最高限额。

  省外出差,应在财政部公布的定点饭店住宿。

  省内出差,在省财政厅通过招标确定的定点饭店住宿(定点饭店的名单由省财政厅招标确定后另行公布)。

  因特殊情况未到定点饭店住宿的,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经本部门(单位)领导批准凭据报销。

  (三)出差人中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四)省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暂不实行定点住宿,其住宿费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第八条 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一)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具体标准为:

  伙食补助费省外每人每天50元,省内每人每天40元。

  公杂费省外每人每天30元,省内每人每天20元,用于补助市内通讯、交通等支出。

  出差人员回单位后,不得再另外报销通讯、交通费。

  (二)工作人员在省内出差,应按补助标准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每人每天在规定标准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招待费开支。

  第三章 参加会议及到基层短期工作

  第九条 外出参加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不予报销,公杂费按出差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标准执行。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其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标准由所在单位报销。

  第十条 到基层单位实(见)习、锻炼、挂职、支援工作及各种工作组(队)等工作人员,在基层单位工作时间在30天之内的(含30天),按出差标准报销;超过30天的,每人每天发伙食补助费15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按出差标准执行。

  第四章 调动与搬迁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由调入单位报销。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由调入单位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第十二条 工作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8周年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均为非公职人员,下同),如果随同调动,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家属搬迁到本人单位所在地的路费,按有关规定并经本部门(单位)批准,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报销旅费。

  第十四条 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出差、调动、参加会议及到基层短期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单位只报销直线交通费,其多开支的交通费,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各部门(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甘肃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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