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山东省差旅费报销制度及规定,出差补助标准解读

发布时间:2016-09-02 14:42:04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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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驻济南市区的省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机关)。驻济南市区以外的省直机关,执行驻地差旅费管理规定。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省直机关工作人员临时到济南市区(不包括济南各县、市,下同)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省直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际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省财政厅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济南市区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分地区制定省内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各市财政局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消费水平等因素,提出所在市住宿费限额标准报省财政厅,经省财政厅统筹研究提出意见反馈地方审核确认后,由省财政厅统一发布作为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到省内相关地区出差的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件1)。

  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2)。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以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规定由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另行发布。

  第十三条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厅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者标准间。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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