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黑龙江省农村土地确权政策具体规定解读,土地确权是什么意思(二)

发布时间:2016-09-22 23:32:16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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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根据这次确权登记颁证完善后的承包合同,以村(组)为单位,由县级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作为今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基础依据。未建立登记簿的,要抓紧建立。承包农户自愿提出变更、注销登记申请的,经核实确认后,予以变更或注销,并在登记簿中注明。有条件的地方,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基本农田有关信息,探索将基本农田落实到户并标注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

  (六)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根据完善后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建立健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在确保信息准确无误、责任权利明确的前提下,由县级政府统一组织,向承包方颁发由农业部监制、省农委印制、加盖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公章的新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同时,已发的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要收回。实行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要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并注明确权方式为确权确股。

  (七)完善档案管理。依据农业部和国家档案局联合印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农经发〔2014〕12号)有关规定,坚持统一领导、分级实施、分类管理、集中保管的原则,认真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研和利用等工作。县、乡、村三级要分别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建全档案管理配套制度,做到组织有序、种类齐全、保管安全,确保管有人、存有地、查有序。

  (八)实施数据动态和信息化管理。按照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建设技术指南》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汇交办法》等要求,以县级为单位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和登记管理系统,实施数据动态管理。搭建省、市、县三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汇交和信息应用平台,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土地流转、土地承包纠纷调处和土地承包档案管理的电子化、网络化和信息化。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地)、县(市、区)要成立政府主要负责人挂帅的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特别是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县级政府是确权登记工作责任主体和推进主体,县(市、区)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县(市、区)长是直接责任人。各县(市、区)和乡(镇)要抽调干部进驻村屯,全程参与和指导确权登记工作。村级要吸纳现任“两委”干部和农村“五老”人员参加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协调配合,各负其责。农业部门承担牵头职责,负责综合协调、组织实施和指导等工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统筹安排相关资金,将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和加强资金监管等工作;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负责免费提供最新的全国土地调查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等成果,调处土地权属争议,协助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与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有效衔接等工作;测绘地信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土地航拍、影像底图制作和分发、影像底图数据库和管理系统建设等工作;政府法制工作部门主要负责参与研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中的法律问题;档案部门主要负责指导确权登记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归档、移交、业务培训等工作;其他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能,合力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二)搞好宣传培训。各地要通过召开动员会、集中设置宣传栏、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方式进村入户,全面深入宣传确权登记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要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切实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村委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作用,动员和组织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到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来。要制定培训计划,编印培训教材,培养师资,分层次、分对象开展培训,全力打造具有专业素质的政策指导队伍、现场操作队伍,为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提供技能和人力保障。

  (三)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量大,直接关系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长久大计。各地要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分期分批有序推进,做到既立足当前又兼顾长远。可先抓好试点,及时发现问题,找到解决办法,然后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范围,不搞“齐步走”。已经开展试点的地方,可根据试点探索经验成熟度,确定扩面范围;未开展试点的地方,要先行组织试点,选择1个至2个土地承包档案齐全、工作扎实和代表性强的村或乡(镇)开展试点,探索出符合本地实际的工作模式和技术路线后,再扩展到全县(市、区)和全市(地)。

  (四)严格执行标准。各地要严格执行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农办经〔2015〕5号)等行业标准,坚持速度服从质量的原则,不准降低标准,不准靠行政命令强制推动,不准制定不符合实际的确权登记时间表。先期已开展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地方,要对照标准要求,拾遗补缺,需要返工的要返工。土地确权登记影像底图要使用比例尺1∶2000的数字正射影像图,坐标系统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地块关键界址点要进行实测。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中的外业土地测绘、内业数据建库和搭建登记管理系统服务平台这三个环节要依托专业技术单位来完成。参与确权登记工作的专业技术单位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其中,参与外业测绘的,要具备测绘地信部门颁发的乙级或乙级以上测绘资质。各市(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参与本地确权工作的专业技术单位资质进行审核把关和备案。市、县两级可聘请具备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或组织作为监理方,全程监督指导本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中的重要技术环节工作。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一组织对参与专业技术单位开展相关政策和技术培训工作。

  (五)妥善处理问题。各地对于苗头性、倾向性和具有共性的问题,要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政策,同时向省级主管部门报告。对局部个性问题,可采取“一村一策”或“一事一议”的办法,通过民主协商,用群众接受的办法解决问题。对存在所有权争议的“农林”“农农”(农村与农场)等土地问题,要区别情况,先由国土资源部门对事实清楚、证据充足、法律法规界定明晰的,加大调处力度,明确土地所有权归属,再由农业部门依照规定程序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对暂时难以确定所有权的土地,一律不予测量,并暂缓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全省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原则上要确权到户到地,从严掌握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范围,对于城中村、城郊村、以土地入股方式整村加入合作社的村(组),其耕地已进行大面积整理,农户原有承包地的边界“四至”全部被打破,经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可以采取“确权确股不确地”的方式进行登记颁证。

  (六)定期督导检查。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或不定期派出技术指导组对各地进行指导和检查,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成绩突出的,要及时总结并宣传推广;对不符合标准的,要限时纠偏矫正,责令限期整改;对作风不实、措施不当、违背政策导致农民上访和发生群体性事件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各市(地)农业部门要对各县(市、区)确权登记各环节、各流程开展质量监控,特别是要加强对专业技术单位的监管,坚决防止其转包确权登记标的行为发生,一经发现要及时上报并终止其在我省开展土地确权登记业务工作。同时,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情况报告和成果核查验收制度。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启动后,各县(市、区)要每季度按时填报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进展情况上报系统”。各县(市、区)土地确权登记任务完成后,向所属市(地)申请验收,市(地)全面核查验收后向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申请抽查。验收和抽查合格的,准许向承包方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验收和抽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和修正;对于问题严重不能整改的,责令推翻重来。

  (七)保障工作经费。各地要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国家和省级财政对这项工作给予适当支持。各县(市、区)要加强确权登记工作经费的预决算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不得向农民和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收取任何费用。

  (八)增强保密意识。各地要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的保密管理,保护土地承包权利人的隐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法律法规,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各地要与合作的专业技术单位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各自保密职责,特别是要严格做好航片(或卫片)等基础地理信息资料保密工作。软件开发公司要提供符合国家保密要求的数据库和管理软件,并设定严格保密程序,制定严格的保密规则,确保在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不违规、不泄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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