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河北最新出台限购政策,房屋限购政策细则解读(二)

发布时间:2016-09-20 20:55:53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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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实施“限购”措施的城市,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按原规定执行。

  二、在此基础上,人民银行、银监会各派出机构应按照“分类指导,因地施策”的原则,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指导各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结合当地不同城市实际情况自主确定辖区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结合各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确定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要求以及本机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投放政策、风险防控等因素,并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具体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

  四、加强住房金融宏观审慎管理。人民银行、银监会各派出机构应强化对房地产贷款资产质量、区域集中度、机构稳健性的监测、分析和评估;督促各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根据房地产形势变化及地方政府调控要求,及时对辖区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进行自律调整,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住房金融业务稳健运行和当地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外资银行、村镇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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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2014年9月正式取消住房限购

  2014年9月26日,石家庄市住房局发布《关于取消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称:“经石家庄市政府批准,自2014年9月26日起,凡在我市区域购买住房(含新建住房和二手住房)的,不再实行限购,在办理合同备案和登记交易手续时不再收取住房查询证明。”这标志着石家庄执行3年多的住房“限购令”正式取消。

  2011年2月,石家庄市政府印发文件,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本市1年(含)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石家庄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本市1年(含)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市内五区、高新区范围内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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