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山西解读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二)

发布时间:2016-08-27 20:07:02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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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施行的《条例》规定了禁止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禁止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举办焰火晚会和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主要殿屋内用火;其他建筑内确需用火的,应当有专人看管,并落实防火措施。此外,《条例》明确规定用于旅游接待的居民住宅,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安全器材,符合相应的消防安全要求。

  《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同一建筑物有多个产权人的,产权人对其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全体产权人共同负责。产权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进行管理。

  同时,规定产权人将建筑物提供给他人使用管理的,应当明确其与使用人之间的消防安全责任和消防设施、器材以及维护保养责任;未明确消防安全责任的,由产权人负责。产权人提供给他人使用的建筑物应当符合相应的消防安全要求,使用人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应当符合相应的消防安全要求。

  山西省公安消防总队防火监督部部长刘振山介绍,针对火灾预防中的条款,《条例》中法律责任部分均设置了相应的处罚条款。根据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实际情况,《条例》中法律责任部分对《消防法》中相应罚款幅度进行了细化。例如《消防法》规定,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以及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或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等行为,将按相应的规定处以每平方米10元至20元罚款,最低不得少于3万元,最高不得超过30万元。这些条款进一步限制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自由裁量权,防止消防行政处罚畸轻或畸重。

  此外,《条例》中法律责任部分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都作了明确的规定,确保了消防监督执法的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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