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贵州省水污染保护条例及治理措施管理办法(二)

发布时间:2016-08-14 22:07:51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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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积极推进工业废渣综合利用。鼓励和支持工业废渣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循环利用。重点支持磷石膏、粉煤灰、脱硫石膏、赤泥、锰渣等工业废渣综合利用,到2020年,全省工业废渣综合利用率力争达70%以上。(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政府)

  三、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

  (八)控制用水总量。

  1.加强水资源管控。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健全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工业聚集区、产业园区的布局要根据当地水资源的承载能力严格实施规划水资源论证。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取水建设项目。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严格限制高耗水、高污染、低效益项目审批。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年取水50万立方米以上的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新建和改扩建项目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用。到2020年,全省用水总量控制在134亿立方米以内。(牵头单位:省水利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政府)

  2.严控地下水超采。合理规划、有序推进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严格控制浅层地温能和深层承压水的开发利用。建立健全地下水动态监测、预警预报和监督管理体系。制定完善地下水保护措施,防止地下水过度开发、水质污染和水源破坏。在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热水、矿泉水开发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规范机井建设管理,全面排查登记已建机井,对未经批准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地面沉降区范围划定工作。编制地面沉降区等区域地下水压采方案。(牵头单位: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农委,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政府)

  3.严格水功能区和入河湖排污口监督管理。建立水功能区纳污指标体系,科学核定水域纳污容量,制定入河排污总量年度目标任务。积极开展生态修复、排污口整治、河湖清淤等水资源保护工程建设。建立健全全省水资源管理监测系统,实现水资源实时管理,提高信息化、现代化管理水平。(牵头单位:省水利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政府)

  (九)提高用水效率。

  1.建立用水效率指标体系。建立健全区域用水效率指标与年度用水计划相结合的管理机制。将各市(州)、县(市、区、特区)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干部评价的重要依据。到2020年,全省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比2013年下降35%以上。(牵头单位:省水利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政府)

  2.抓好工业节水。严格执行国家鼓励和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目录,落实高耗水行业取用水定额标准。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实施用水定额管理。开展节水型企业示范工程创建工作,到2020年,在电力、钢铁、纺织、造纸、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建材、制药等高耗水行业中,创建一批节水模范企业,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监局,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政府)

  3.加强城镇节水。严格执行国家节水型生活器具标准,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强制性标准的产品、设备。城镇所有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用和民用建筑,应采用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在政府采购中优先采购符合水效标准和其他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推进贵阳市、黔西南自治州、黔南自治州全国水生态文明试点建设。加强供水管网更新改造和维护管理,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不断降低供水管网的漏损率。加快推进贵安新区海绵城市建设,根据《贵州省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导则》(试行)在全省积极推广海绵城市建设。到2017年,全省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22%以内,2020年控制在20%以内。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新建城区硬化地面的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到2017年,遵义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其他各市(州)中心城市及贵安新区要建成省级节水型城市;各市(州)有1个以上县(市、区、特区)建成省级节水型城市。(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质监局,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政府)

  4.发展农业节水。加快推进全省山区现代水利建设试点的创建,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加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积极推广喷灌、滴灌、集雨补灌、水肥一体化等现代农业节水灌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推行灌溉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到2020年,基本完成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全省高效节水灌溉工程面积达100万亩以上,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0.47以上。(牵头单位:省水利厅、省农委;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政府)

  (十)科学保护水资源。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调度管理,制订主要江河、大型水利枢纽工程的水资源调度方案和调度计划,重点区域应急调度预案,全面实施水资源统一调度。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在全省八大水系分期分批确定生态流量(水位),作为流域水量调度的重要参考。(牵头单位:省水利厅;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政府)

  四、强化科技支撑

  (十一)加强适用技术的研发和推广示范。加快研发废弃煤矿山煤锈水生态治理、重点行业废水深度处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标准处理、工业难降解废水处理、饮用水微量有毒污染物处理、地下水污染修复、危险化学品事故水污染和其他水环境应急处置等技术。开展水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新型污染物风险评价、水环境损害评估、高品质再生水补充饮用水水源等研究。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重点推广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农村分散式污水处理等控源减排和清洁生产适用技术。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水生生物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探索完善环保技术评价体系,充分发挥相关科技成果共享与交易平台作用,推动环保技术成果共享、转化与转让。发挥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推动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牵头单位:省科技厅;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教育厅,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政府)

  (十二)大力发展环保产业。

  1.加快环保产业项目实施。规范环保产业市场,严格执行节能环保政策和标准。大力实施节能环保、资源循环利用、污染治理重点项目及环保装备制造项目。着力引进一批技术含量高、就业容量大、带动力强、环境效益好的先进企业和项目。按照“县域统筹、城镇打捆、整县推进、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方式,以县为单位全面推进乡镇污水处理、垃圾清运设施建设,每年建设10个县的城镇污水处理、垃圾收运设施,到2020年力争全省70%的县(市、区、特区)建设城镇污水处理、垃圾收运设施系统。(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省投资促进局,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政府)

  2.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建立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等。以污水、垃圾处理和产业园区为重点,全面推广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政府)

  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十三)理顺价格税费。

  1.加快水价改革。县级及以上城市2015年底前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有序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农委,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政府)

  2.完善税费政策。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家部署积极做好环境保护税、资源税税费改革等工作。加快完善我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地下水水资源费收费政策,合理制定和调整征收标准,规范资金的使用管理,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应不低于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实现合理盈利,垃圾处理费标准逐步达到并不低于垃圾清运和处置成本且能合理盈利,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地表水,超采地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非超采地区。(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政府)

  (十四)促进多元融资。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推进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探索和开发以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为抵(质)押方式的信贷产品,开展抵(质)押融资担保。鼓励符合条件的水环保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股票等方式融资。引导社会资本探索建立省级工业固废循环利用基金。(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金融办、人行贵阳中心支行;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贵州银监局、贵州证监局、贵州保监局,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政府)

  (十五)建立激励机制。

  1.制定完善环境保护“领跑者”制度。按照国家要求开展节水环境保护“领跑者”遴选,并向社会公布。通过宣传、推广、适当政策激励和加强监管,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和工业集聚区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选择市场占有率高、减排潜力大、环境标准完善和技术成熟的产品,以水体污染源头削减为重点,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环境保护“领跑者”示范。(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政府)

  2.推行环境信用评价和发展绿色金融。2017年底前,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定期发布重点排污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结果,并根据信用情况实施分类监督管理;根据企业的信用等级建立“惩戒环境失信企业、激励环境守信企业”机制,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大力推动涉重金属、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高环境风险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对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政府金融办;责任单位:人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银监局、贵州证监局、贵州保监局,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政府)

  3.实施跨界水环境补偿。积极争取国家支持,争取将我省赤水河等流域纳入跨省水环境补偿试点范围。实施清水江、红枫湖、赤水河、乌江、草海流域水污染防治生态补偿,并在其余重点流域推广实施。落实《贵州省排污权交易暂行办法》,加快推进贵阳市排污权交易中心建设,深化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逐步建立有序的排污权交易市场。(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政府)

  六、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十六)完善法规标准。起草、修订地方性排污许可、化学品环境管理、地下水管理、生态流量保障等法规规定。2020年底前,完成《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和《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制定。完善地方水质量相关标准体系,制定出台地方性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省质监局、省水利厅,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政府)

  (十七)加大执法巡查力度。

  1.持续开展“六个一律”环保利剑执法专项行动。对各类排污企业总数和分布情况进行全面摸排,建立排污企业数据信息库。完善省级巡查和市(州)、县(市、区、特区)检查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80%的基层环保执法人员、80%的工作时间用于环境监督执法。定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对重点污染源提高抽查频次;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后未达到要求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实施停业、关闭处理。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和排污企业达标情况。(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政府)

  2.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强化环保、公安等部门协作,健全环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对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公安厅,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政府)

  (十八)提升水环境监管水平。

  1.完善地表水环境监测网络。统筹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水利、农业等部门现有监测断面,统一规划设置监测点位。以县为单位设置出入境监测断面。2020年前,建成全省统一的水环境监测网。(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委,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政府)

  2.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基层环保监测、监察能力建设,探索在排污集中的重点园区、乡(镇)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力量。自2016年起,对各市(州)、贵安新区、省直管县(市),县(市、区、特区)、乡(镇、街道)实行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编委办,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政府)

  3.建立完善流域协作机制。健全赤水河流域云南、贵州、四川三省及万峰湖流域云南、贵州、广西三省(区)联防联控机制,建立“信息互通、数据共享、联防联治”的环境联合执法体系。省内流域上下游各级政府、各部门之间要建立定期会商、信息共享、应急联动协作机制,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政府)

  七、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

  (十九)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明确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逐一排查达标状况。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地方要制定达标方案,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将治污任务逐一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达标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自2016年起,定期向社会公布不达标水体名单,对水质不达标的区域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区域限批等措施。(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水利厅,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政府)

  (二十)完善污染物统计监测体系。将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纳入调查范围。将乌江、清水江流域总磷污染物及氵舞阳河、松桃河等流域锰污染物纳入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体系。(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委,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政府)

  (二十一)严格环境风险控制。定期评估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产业园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要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安监局,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政府)

  (二十二)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加强许可证管理。以改善水质、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将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2015年底前,完成国控重点污染源及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地区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2017年底前完成其他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根据国家要求完成全省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建设。(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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