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西安高龄老人补贴政策,多少岁是高龄老人(二)

发布时间:2016-07-28 21:25:33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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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各级各类金融机构应认真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7号文件有关规定,积极履行为老服务的责任与义务,设立老年人优待服务标示牌,切实发挥网点“绿色通道”和大堂经理的作用,提供便捷服务,协助民政、财政、老龄部门做好高龄补贴社会化发放工作。

  六、管理

  高龄补贴发放实行动态管理,各主管部门要坚持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确保进出合理有序,不漏发一人、不多发一人。

  1、各级民政部门做好对高龄老人补贴审批和发放的组织、管理、指导和协调工作;

  2、各级财政部门要将高龄补贴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足额安排落实,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对老龄部门发放高龄补贴所需工作经费,要列入预算予以保障,并做好监督和管理;

  3、各级老龄部门负责高龄补贴的审批和发放。从2012年起,在县(市、区)老龄部门逐步建立高龄补贴发放信息平台和高龄老人信息数据库,不断完善申报和发放程序;

  4、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每月20日前将本地享受高龄补贴的新增、变更、注销等情况报县(市、区)老龄部门;各县(市、区)老龄部门每月25日前将本辖区享受高龄补贴的新增、变更、注销等情况汇总后,报本级财政部门,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制定下一月的发放计划。同时,将本辖区享受高龄补贴的新增、变更、注销等情况报设区市老龄部门备案;

  5、各设区市老龄部门应于每年的9月20日前,将本地区享受高龄补贴的变更、注销等情况,以及次年享受高龄补贴的人数按年龄段汇总上报省老龄办;省老龄办汇总全省情况后报民政厅备案,并向省财政厅协商编制下年度发放计划,省财政厅于每年年末将下一年度高龄补贴补助资金提前通知各设市、区,请各市、区做好预算编制、指标安排等相关工作。

  七、监督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高龄补贴发放工作的全面监督。

  1、各级老龄部门要认真做好发放对象的审定和高龄补贴的发放工作,设立举报电话,公布申报和发放程序,并向媒体和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2、各级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资金,加强资金监管,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3、民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定期检查、审计,防止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和违规操作;

  4、人民群众对已批准或已享受高龄补贴的人员有异议的,可向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县(市、区)老龄部门举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县(市、区)老龄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书面答复举报者。情况属实的应由县(市、区)老龄部门予以纠正。

  八、惩处

  从事高龄补贴发放工作的相关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廉洁高效地做好发放工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轻者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时限办理审批的;

  2、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

  3、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高龄补贴的;

  4、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和冒领高龄补贴的。

  九、各地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的高龄补贴发放细则。

  十、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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