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波高龄老人补贴政策,多少岁是高龄老人(二)

发布时间:2016-07-28 21:19:36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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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各种原因延误申请的,经审核后,高龄津贴从申请人符合年龄条件的当月起补发。

  享受高龄津贴待遇的老年人,在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跨区(县、市)迁移户籍的,应在30日内到迁入地民政(老龄)部门办理高龄津贴发放变更手续。户籍迁出的当月由迁出地发放,自迁出的次月起由迁入地发放。户籍迁出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的,所在地民政(老龄)部门要办理注销手续,从迁出次月开始停止发放高龄津贴。

  享受高龄津贴待遇的老年人,从离开最后居住地没有音讯之日起满6个月的,津贴停止发放。因音讯全无而停止发放津贴的人员,再度出现后,可以重新申请高龄津贴,核准后,从停止发放津贴的当月补发。

  高龄老人亡故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办理高龄津贴注销手续。从亡故后的次月起停止发放高龄津贴。

  各地民政(老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其他民政资金的社会化发放方法,协调金融机构,为80周岁以上老年人办理银行存折,实施社会化发放。个别地方不具备社会化发放条件的,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代为发放。

  已符合高龄津贴发放条件的,但在高龄津贴发放前已经亡故、迁出的,可采取现金形式一次性发放到位。

  五、管理要求

  各级民政(老龄)部门负责高龄津贴的审核发放,并做好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检查与指导。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核实高龄老人有关情况,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建立健全高龄老人个人档案和老年人基础数据库。高龄津贴发放实行动态管理,分类发放,确保进出合理有序,切实做到不漏发、不超发。对享受高龄津贴待遇的人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各要进行一次资格条件复审,复审中如发现人员亡故、失踪、户口迁出本市等已丧失享受条件的情况,要及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纠正。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每月20日前将本辖区内享受高龄津贴的新增、变更(升级、转移、暂停)、注销(亡故、迁出)等情况报区(县、市)民政(老龄)部门;各区(县、市)民政(老龄)部门每月25日前将本辖区内享受高龄津贴的新增、变更、注销等情况汇总后,报本级财政部门,同时上报市民政局备案。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25日前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高龄津贴汇总表》提供给市民政部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本月城乡居民社会保险高龄津贴发放人员(或人员增减)电子数据提供给区民政(老龄)部门。同时,区民政(老龄)部门将上月城乡居民社会保险高龄津贴发放情况反馈给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各级财政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负责高龄津贴所需资金的安排拨付,采取年初预拨和年底结算的办法。每年1月份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高龄津贴预拨给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经济开发区民政(老龄)部门指定的专用账户,12月份根据民政(老龄)部门本年度实际发放情况予以结算。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经济开发区民政(老龄)部门每年1月底之前,核实本地区上年度高龄津贴发放情况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市级财政统一对补助资金进行体制结算。

  六、监督检查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高龄补贴发放工作的全面监督。要建立定期核查、抽查和统计报告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和有关部门的检查。

  各级民政(老龄)部门要认真做好发放对象的审定和高龄津贴的发放工作,设立举报电话,公布申请和发放程序,并向媒体和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和检验。

  各级财政部门和社保部门要足额安排资金,加强资金监管,做到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各级高龄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应主动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对套取、截留、挤占、挪用和不按规定发放的,要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本办法施行前已实行高龄津贴(含长寿保健补贴)制度的区、县(市),要做好已享受高龄津贴人员的情况排查工作,避免出现重复领取高龄津贴的现象。各地可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继续执行当地已经出台的高龄津贴政策。

  人民群众对已核准或已享受高龄津贴人员有异议的,可向所在地民政(老龄)部门举报,民政(老龄)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书面答复举报者。情况属实的应由所在地民政(老龄)部门予以纠正。

  七、责任追究

  从事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相关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廉洁高效地做好发放工作。凡未按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时限办理审核的,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高龄津贴的,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高龄津贴的,一经发现,要坚决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享受高龄津贴人员亡故、迁出或失踪6个月以上的,其亲属和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应当及时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通报信息。其亲属故意隐瞒信息以骗取高龄津贴的,其骗取的高龄津贴由乡镇(街道)予以追回上缴,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国家相关部门处理。

  八、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80-89周岁高龄老人的高龄津贴从2011年4月起计发,首次受理申请时间为8月20日至9月5日,首次发放时间为9月下旬,首次发放时一并补发应发数额。

  九、80周岁以上高龄津贴的发放,也可并入90周岁以上高龄津贴(长寿保健补贴)的发放渠道,一并予以发放。

  各地应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的高龄津贴发放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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