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杭州义务兵退伍有多少钱,退伍后补贴政策及待遇(二)

发布时间:2016-07-21 20:24:54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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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简称直招士官),符合有关规定批准退出现役的,其一次性经济补助由接收地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服役年限给予发放。

  (八) 不适合留部队的专业宣传队、体工队队员,不属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的“士兵”范围,不发放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

  (九)士兵服役期间受除名或开除军籍处分的,不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

  (十) 因国家或军队建设需要、身体原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批准提前退役的义务兵,按实际服役年限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的士官,按实际服役年限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

  (十一)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的,在2年退伍义务兵经济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多服役满1年增发2年退伍义务兵经济补助标准的30℅。

  上述各类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第六条 在部队立功受奖的退役士兵,按应发自主就业经济补助金的一定比例增发一次性奖励金。奖励按最高项计算,不重复累计。其中,荣立三等功的按应发自主就业经济补助金的10%增发一次性奖励金;荣立二等功的按应发自主就业经济补助金的20%增发;获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按应发自主就业经济补助金的30%增发。

  第七条 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立功奖励金等所需经费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

  第八条 区、县(市)民政部门按照退役士兵预测人数和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财政负担比例,于每年10月底前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下年度退役士兵经济补助金预算。

  第九条 各级财政根据申报,将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纳入预算,由民政部门负责发放,资金按原渠道列支解决。

  第十条 退役士兵到区、县(市)民政部门报到时,由区、县(市)民政部门审核认定后发给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工作应于每年8月底前完成,并将发放情况报市民政局。

  第十一条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以前入伍且在实施以后退出现役的自主就业士兵,按本办法规定发给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

  第十二条 各区、县(市)现行办法补助标准高于本办法的,从当地实际出发,适当调整,逐年接轨。低于本办法规定标准的,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2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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