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合肥义务兵退伍有多少钱,退伍后补贴政策及待遇(二)

发布时间:2016-07-16 09:32:21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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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用人单位在面向社会招聘员工时,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

  各级行政机关考录公务员或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录用人员时,应允许符合报考条件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参加考试,服役期视为具有社会实践的年限,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其中退役两年内被录用的人员,要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交回民政部门,并退回发给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不在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4、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后,要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

  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接续手续,及时建立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个人帐户。在服役期间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并入新建立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5、符合城镇安置条件的伤残军人退役后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政策和标准,及时足额发放伤残抚恤金。

  问:国家为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提供了哪些优惠?

  答: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的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具有本科学历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予以复试或录取。

  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多长时间享受哪些免费政策?

  答: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被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交下列费用: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年审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和餐饮业的,凡符合条件,卫生部门优先给予办理卫生许可证,同时免收健康证初审费。

  3、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

  4、新闻出版部门收取的书刊市场管理费。

  5、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6、其他有关登记类、管理类的收费项目。

  问:关于单位享受税收、应具备哪些条件?可以减免哪些税种?

  答:1、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的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pide;企业职工总数×100%)×2

  2、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安置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pide;企业职工总数×100%)×2

  问: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能否免税?可以免哪些税种?

  答: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问:新办企业是指哪类企业?

  答:新办企业是指2004年1月以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服务性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

  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的将如何免税?

  答: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的,从有收入年度开始,3年内免征农业税。对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繁殖和疾病防止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问:优惠政策对退役士兵户籍迁移做了哪些规定?与以往的政策有何不同?

  答:目前退役士兵的安置去向基本上是“从哪里来,回到哪里去”,这次优惠政策规定,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县级以下城镇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应准予其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和相应证明办理落户手续,其家属和子女是农业户口的,允许办理“农转非”手续并随其落户。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地级以上城市落户的,按照当地的有关规定办理。

  各地在办理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及其随调(迁)配偶、子女落户手续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农村籍退役士兵就业政策问答

  问: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给予支持。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应予以扶持。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发挥他们在农村物资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问: 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在就业方面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为农村退役士兵转移就业提供服务。合肥市安置办常年为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农村籍退役士兵提供聘用制就业信息。并可以参加每年举办的退役士兵专场招聘会,参加现场招聘。部分联系不到单位的退役士兵可到市安置办登记。市安置办将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双向选择的形式向用人单位推荐退役士兵,为退役士兵搭建就业平台。

  问:农村籍退役士兵在培训就业上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合肥市民政局近期转发了合肥市城镇退役士兵培训工作办公室、安徽省总工会再就业培训中心提出的《合肥市城乡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规定:培训对象:历年度(2000年后)和本年度城乡退役士兵(含转业、复员士官,农村籍退役士兵),自愿报名参加专业教育和培训者。培训专业有:电工、电脑基础+办公自动化、平面设计、创业培训等16个专业。本着“自愿报名,自选专业,统一推荐,双向选择,免费培训,认可学历”的原则,城乡退役士兵均可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全面提高科学文化和职业技能素质,增强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就业竞争能力,为合肥市工业化大城市做出贡献。

  问:退役士兵办理自谋职业手续是否必须办理司法公证?有没有文件依据?

  答:1、必须办理司法公证。

  2、文件依据: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皖政办[2001]86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自愿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可以书面形式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安徽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申请表》,经受理申请的安置部门批准后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并规定《申请表》一式五份:本人档案、司法公证机关、安置部门、财务部门、劳动及社会保障部门的劳动就业机构各存一份。

  (2)、合肥市人民政府合政[2000]42号《关于认真做好1999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文件,明文规定:符合安置条件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由本人申请,经市安置部门批准,办理公证手续后,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费。

  (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3年7月8日下发了合政办[2003]63号关于印发《合肥市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实施方案》明确规定:要求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由本人在当年分配工作前向县、区安置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合肥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审批表》,经市“双退” 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同意,合肥市公证处公证后,发给《安徽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费,政府不再分配工作。

  3、办理自谋职业司法公证的收费标准:我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改革自2000年开始,自谋职业的补助金标准:义务兵1万,志愿兵2万。办理司法公证的收费标准是个人付100元(这是办理司法公证的最低收费标准)、政府付100元。自2000年开始到目前没有调整过。

  问: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学历教育的报名、时间安排有什么规定?

  答:1、合肥市区当年度城镇退役士兵报名时即可领取《合肥市退役士兵职业培训登记表》选择培训专业,填写好后交给所在区安置办公室,由市安置办统一编班交市职业技术培训指导中心培训。

  2、历年城乡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参加职业培训:

  ⑴农村籍退役士兵报名时携带:《士兵退役证》、《身份证》、《婚姻证明》;

  ⑵城镇退役士兵报名时携带:《士兵退役证》、《身份证》、《户口簿》;

  ⑶培训时间安排:晚上学习,分两个班;

  每周一、三、五一个班;

  每周二、四、六一个班。

  3、城镇退役士兵参加学历教育:

  ⑴退伍报到时必须填写《合肥市退役士兵职业培训登记表》,在所在区安置办备案;

  ⑵报名时携带《士兵退役证》、《自谋职业证》或《合肥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审批表》到市安置办、合肥广播电视大学继续教育处报到。

  问:特招文体兵有什么安置政策?

  近年,不少特招文体兵家长反映。有些接兵干部不经征兵部门同意,自行挑选文体兵,有的到地方专业文艺团体和艺术、体育院校的在校学生中挑选,有的挑选对象不符合征集条件也要求批准入伍,还有的未办理任何手续将有某些特长的青年带回部队。另据反映,有的接兵干部向当地征兵办公室索要空白的《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有的人武部甚至把已废止的《应征公民入伍登记表》随便送人,为青年办理入伍手续。这些做法违犯了征兵的政策规定,干扰了征兵工作的正常进行,不利于保证新兵质量,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必须立即予以制止。经总参批准,特通知如下:

  (1)、征集新兵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征兵命令和有关政策规定,无论是征兵部门还是接兵部门,都不得以任何借口放宽条件、降低标准,将不合格新兵征入部队或多征多接新兵,违反的要严肃处理。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征兵的政策规定,做好样子,并加强检查监督,坚决纠正各种不正之风。

  (2)、要加强对《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的管理,严格按规定使用。已作废的《应征公民入伍登记表》要立即封存、销毁,严禁使用,凡是用作废的〈登记表〉办理入伍手续的一律无效,并要追究责任。

  (3)、部队接兵干部必须在当地征兵办公室的统一安排下进行工作。对部队需要的一些有文体特长的青年,在符合征兵政策、规定和各项条件的前提下,审批定兵时,在所接新兵的任务数内,可适当予以照顾。凡是不符合征集条件和政策范围的,不得批准入伍。

  (4)、军队招收专业文体队员不属于征兵范围,应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一九七三年七月二十四日《关于专业宣传队、体工队和军乐团招收新队员的通知》的精神执行,即:各专业队招收新队员须持各总部、军区、军兵种政治部的介绍信,经省、市、自治区政府同意,在当地政府和青年所在单位协助下进行。录取的新队员分别由各大单位政治部审查批准参军,并发给证明书,这些人员一律不得办理义务兵入伍手续。

  专业宣传队、体工队和军乐团队员,如因政治、业务和身体条件不适合继续留队需作复员、转业处理者,应本着“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地方给予适当安置(所在区街道接收,派出所负责入户)。市、县、区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不负责接收和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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