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海口开户籍证明流程及材料准备(最全)

发布时间:2016-07-11 22:29:59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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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户籍信息查询和出具户籍证明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公安户口登记机关坚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和尊重公民个人隐私相结合的原则,以实际掌握的情况为依据,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查询户籍信息,规范出具户籍证明。

  第三条 户籍信息查询和出具户籍证明以属地管理为原则。各分局办证中心、公安派出所负责本辖区户籍信息查询和出具户籍证明工作。户籍内勤民警承担户籍信息查询和出具户籍证明的具体服务工作。

  根据我局实际情况,属城区派出所辖区的户籍信息查询和出具户籍证明工作,由各分局办证中心统一负责。办证中心成立前户籍档案在城区派出所保管,群众需要查询原始户籍档案的,派出所必须给予查询,并将原始户籍档案复印,签署“与原件一致”意见并加盖派出所公章后,由办证中心出具户籍证明。

  恢复农村派出所办理户政业务后,属农村派出所辖区的户籍信息查询和出具户籍证明工作,由农村派出所负责。从办证中心成立至农村派出所恢复办理户政业务前,户籍档案在办证中心保管,群众需要查询原始户籍档案的,办证中心必须给予查询,并将原始户籍档案复印,签署“与原件一致”意见并加盖户口专用章后,由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

  第四条 因履行职责或办理个人事务需要,申请查询户籍信息、出具户籍证明的公民或单位代理人为申请人,分别称为公民申请人和单位申请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其监护人为申请人;公民委托配偶或者直系亲属办理的,被委托人为申请人。

  第五条 单位申请人因履行职责需要申请查询公民户籍信息的,或公民申请人因个人事务需要申请查询本人或被监护人或被委托人户籍信息的,办证中心、派出所应当提供查询服务。需要出具户籍证明的,可以出具户籍证明。

  第六条 《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是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定证件,公民在从事需要证明身份的有关活动时,应当出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不再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具证明。

  第七条 申请人因《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遗失或者记载信息与公民实际情况不一致,申请出具户籍证明的,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不予受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申请人办理补办或者变更更正手续。

  第八条 申请人需要查询户籍信息、出具户籍证明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提交证明材料,填写《户籍信息查询申请表》。提交的证明材料应当是原件,原件不能留存的,同时提交复印件。

  

  第九条 单位申请人申请查询户籍信息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介绍信;

  (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三)单位出具的查询户籍信息的书面申请。

  第十条 公民申请人申请查询户籍信息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根据公民申请人的不同情况,提交材料之一:

  1、本人办理的,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委托配偶或者直系亲属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和委托人、受托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委托人和受托人不在同一《居民户口簿》登记户口的,还要提交《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县团级以上单位证明或住所地居(村)委会证明或亲属关系公证或法院生效的裁定文书等);

  3、监护人办理的,提交监护关系证明(县团级以上单位证明或住所地居(村)委会证明或亲属关系公证或法院生效的裁定文书等),监护人和被监护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能反映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关系的,可不提交监护关系证明。

  (二)提交查询户籍信息的书面申请(签名捺指印)。

  第十一条 出具户籍证明的范围和内容

  (一)户籍证明内容包括公民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居民身份证号码和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等信息以及变更情况;曾经登记在同户中的户主与成员间关系;户口注销情况;户口迁移情况;未落户证明等。

  (二)因公民在公安机关变更更正过本人的基本身份信息(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号码),造成与公民其他证件信息不一致或无法正常办理业务的,可以出具户籍证明;

  (三)因公民参加社会活动需要证明本人与其直系亲属的家庭关系,且户籍资料有记录的,可以出具户籍证明;

  (四)因公民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需要出具户籍证明的,可以出具户籍证明;

  (五)因公民死亡,其直系亲属需要出具公民户口注销证明的,可以出具户籍证明;

  (六)因银行公民储蓄存折姓名、身份证号码与现《居民身份证》出现不符情况时,可以出具户籍证明。

  (七) 居民身份证号码重错号,可以出具户籍证明;

  (八) 国家机关和公证部门、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等单位因履行职责需要,户籍资料有记载的,可以出具户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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